-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1011字
- 2021-05-08 19:39:34
(二)自然人处分不动产时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
“处分”按照所有权的权能含义解释,分为事实层面的处分和法律层面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即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在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公证或审核情形中,处分的含义指的是在法律层面上的处分。因处分不动产往往涉及的利益较大,故如果委托登记处分,为了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就需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均到登记机构,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之下,进行委托登记。
处分不动产时委托他人申请登记需对委托事项进行公证或核验的要求仅针对自然人而言,而不涉及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乡镇村办企业等),这是因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可以具有独立的财产,但其属法律拟制概念。法人或其他组织处分财产的意思无法通过与自然人相同的方式(即公证或在登记人员见证下委托)进行审查。因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处分不动产时,代理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材料,授权委托书以及其身份证明以证明委托即可。同时,“处分”不动产会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并、分立、清算等程序,申请人申请物权变动登记时,还需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以证明委托处分的原因。
“其他组织”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组织,虽然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法律规定其也有独立的财产,相应地,其当然也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地申请主体。所以,在以上阐述中,“其他组织”始终被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