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671字
- 2021-05-08 19:39:36
三十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为审慎保障此类权利人的利益,一方面登记机构要审查监护资格。监护人提供的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基层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代为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除父母作为监护人及基层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外,其他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应当办理公证,也就是说在协议监护的情形下,监护人处分不动产的,需要对监护关系进行证明,具体而言就是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监护协议、有关单位的同意等进行证明。
另一方面将不动产处分的目的限制在“处分为了被监护人利益”范围内。《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除为了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要监护人提交证明“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证明,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规范要求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同时,监护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全部监护人应当共同到场申请,也就是说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由全部监护人同意,如果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由一方抚养,但另一方的监护权并未丧失,因此也应双方同意,共同到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以共同申请为原则,该原则的例外是代为申请首次登记,受让转移登记,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和更正登记、权属证书补发换发的,可由任一监护人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