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387字
- 2021-05-08 19:39:22
(八)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查封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对于动产的查封,一般是在查封标的之上加贴封条,以起到公示之作用;而对于不动产,除了采取张贴封条的方式外,更重要的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行为。
查封登记最早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文件中,包括了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等具体类型。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预查封的客体是指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的不动产。而轮候查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查封,在前一查封尚未注销之前,其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