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具体要求

1.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公证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介质。

申请材料应采用韧性较足,能长期保存的纸介质,申请材料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也就是A4纸大小。

3.填写申请材料宜适用黑色墨笔且不可进行修正。

4.申请材料的文字应使用汉字文本。

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以本少数民族的文字文本在其他非少数民族区域,或者非本少数民族或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地内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同时附汉字文本。

5.外文文本的申请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申请人或代为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应使用申请人的汉字姓名、名称或汉字译名。

6.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

涉及数量有计量单位的,应当填写与计量单位口径一致的数量。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宜按1、2、3……顺序排列,并宜在每页的右下角标注页码。

7.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于左上角封牢。

补充申请材料宜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直接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