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535字
- 2021-05-08 19:39:26
(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具体要求
1.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公证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介质。
申请材料应采用韧性较足,能长期保存的纸介质,申请材料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也就是A4纸大小。
3.填写申请材料宜适用黑色墨笔且不可进行修正。
4.申请材料的文字应使用汉字文本。
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以本少数民族的文字文本在其他非少数民族区域,或者非本少数民族或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地内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同时附汉字文本。
5.外文文本的申请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申请人或代为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应使用申请人的汉字姓名、名称或汉字译名。
6.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
涉及数量有计量单位的,应当填写与计量单位口径一致的数量。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宜按1、2、3……顺序排列,并宜在每页的右下角标注页码。
7.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于左上角封牢。
补充申请材料宜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直接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