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405字
- 2021-05-08 19:39:27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虽然不动产登记是事实行为,但其关涉物权的设立及变更,申请不动产登记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如果是两人的,应当共同到场,但是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以及不涉及产权实质变更的登记,一方监护人到场即可。监护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以及监护关系的证明,比如: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基层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简化人的证明材料等。
特别是对不动产予以处分,比如将不动产转让给其他人,还需要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证明,因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也应当得到独立保护,而监护人的行为并不当然与子女利益一致,一般除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法定监护关系之外,其他监护关系应当办理公证。
如果是法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法定代理关系证明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