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亦须遵循法定程序

和申请不动产登记一样,撤回不动产登记也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

撤回不动产登记的原申请人一般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不动产权属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等。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核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准予撤回,所收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文件在做出准予撤回决定后要及时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