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786字
- 2021-05-08 19:39:29
(三)利害关系人查询资料目的及理由之说明
不动产登记材料,也就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之信息以及登记的原始凭证是否任何主体都可以查询,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物权法》与《条例》未对登记资料分层,只是笼统概括,所以是否依照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规定办理,存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不能向任何人公开。因为物权登记关涉个人信息,物权人的个人信息不应当不加限制地公开;另一种观点认为登记簿所记载之信息,包括不动产状态、权属状态及其他必要记载地内容,这些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所以没有必要加以限制。但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原始凭证而言,因为其信息范围广泛,有可涉及权利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因而需要限制查询主体。
相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之内容虽然仅是登记结果,但其中包含身份证号,以及不动产界址等信息,其确实涉及个人信息,所以非权利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要有所限制,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或正当的目的,《实施细则》也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不动产登记信息,并非任何主体都能查询不动产登记。三类主体中的利害关系人,即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主体,在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时,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查询目的的说明以及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以证明其所具有的合法目的及正当理由。
不动产登记查询应当依法进行,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交申请查询书以及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还得提交查询目的说明以及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在材料、管辖符合规定,查询的主体以及事项符合规定以及目的合法的情形下,才可查询。
若是代为查询,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对符合规定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场提供查询,情况特殊,无法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的,应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