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宪法与我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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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一本通》编写组
- 9252字
- 2021-04-29 09:39:17
1.未成年人是否有被选举权?
【案例】
张某虽然刚年满十六周岁,但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家乡的土特产,已经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当地新晋的“销售网红”。自从他在当地公安机关首次申请领取了居民身份证,就开始对外独立签署购销合同。适逢乡人大换届选举,街道居委会在社区宣传栏内贴出选举公告,隔壁邻居开玩笑地说,他应该当选人大代表,带领更多人致富。张某能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吗?
【法律分析】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就是说,在我国,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本案中,张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民法上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他未满十八周岁,还是未成年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粗暴干涉子女婚姻自由违法吗?
【案例】
蔡某与同村青年林某自由恋爱,并约定年底登记结婚。但是,蔡某的父亲嫌林某家贫,不赞成这桩婚事。
某日,蔡某约林某在河边见面,蔡父尾随而至,嘲讽并质问林某有什么条件娶自己的女儿。蔡某苦苦哀求,蔡父不为所动,强行将她带回家,锁在房间里,不让其外出。后来林某报警,警察对蔡父提出严肃批评,称粗暴干涉子女婚姻自由是违法的。蔡父不服气,认为自己不过是管教女儿。他的想法对吗?
【法律分析】
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任何组织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本案中,蔡父为干涉子女婚姻,对女儿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家庭和睦,警察没有对蔡某父亲作严肃处理,只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这样做是为了兼顾法理和情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村干部能随意搜查村民的住宅吗?
【案例】
某村文化站丢失了一套音响。这套音响是村党支部书记冯某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购置的,不知被谁偷走了。冯某上任以来,致力整顿民风民俗,自认为成效明显,不承想竟发生这样的事。冯某在案发次日向乡派出所报了案。为尽快将此事查个水落石出,他和村干部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搜查。他动员百名中学生,在村干部带领下,搜查了每家每户。冯某急于查出音响的下落,鲁莽行事,却因不懂法,犯了非法搜查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
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冯某虽为村党支部书记,但也无权对村民住宅进行搜查,只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而无权行使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有了“保护伞”就能无法无天吗?
【案例】
张某是某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人称“虎哥”,在市政府某领导的庇护下,依靠垄断经营和收取保护费,聚敛了巨额财富。某年5月,该市公安局局长负责彻查当地发生的多起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张某涉嫌其中,被依法拘留。张某气焰嚣张地声称:“过不了明天,你们就要亲自送我出去。”张某家属也奔走寻求“保护伞”庇护,要求公安局立刻放人,遭到办案人员严词拒绝。
某年10月,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律分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本案中,公安局依法查办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张某的暴力犯罪案件,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5.人大代表的身份能否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某日,公安分局民警在处理一起车辆剐蹭纠纷时,发现人大代表张某涉嫌酒后驾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另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超过80mg/100ml的标准,达到了醉酒状态。经过侦查,警方认定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于张某具有县人大代表的身份,因此,公安分局向该县人大常委会发去关于提请批准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不久,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
【法律分析】
在我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人大代表履职需要出发,我国相关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特别的人身保障权,但法律保护的是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大代表的身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护身符”,本案的侦办体现了“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宪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第四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6.参加传销组织违法吗?
【案例】
在外打工的陈某在朋友鼓惑下,加入某传销组织。后来,该传销组织被警方取缔,失去工作的陈某回到老家。在老家,陈某发现某品牌的护肤品很畅销,就与商家取得联系,做起了代理商。为了拓展业务,扩大销售额,陈某采取发展下线并给予回扣的方式销售,很快建立起一个庞大的传销网络。在销售活动中,陈某及其传销组织成员将这种护肤品的功能无限夸大,声称其不仅能美白、嫩肤,还具有延缓衰老,增强身体免疫力的功效。一瓶成本只有十几元的护肤品被包装后,卖到数百元。不少受到欺骗的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当地多部门联合执法,将陈某及其传销组织成员悉数抓获。
【法律分析】
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陈某及其组织成员采用传销这种国家明令禁止的方式销售商品,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应予取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为讨债住进债务人家里违法吗?
【案例】
宋某向邻居钱某借款5万元用于超市的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宋某应还本付息。宋某将借来的钱全部投入经营,但超市的效益并没有好转。一转眼,还款期力偿还钱某的借款。为了躲债,宋某不接钱某的电话,且闭门不出。钱某火冒三丈,坚持要求宋某还钱。宋某以手头紧张,暂时筹不到钱回复,钱某不信,从家里带来被子和凉席,住进了宋某家,并扬言:“如果不还钱,就一直住下去。”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办案民警告诉钱某,追讨债务应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警察要进入私人住宅搜查,必须出具有关证件,否则也属违法行为。本案中,钱某为追讨债务非法侵入宋某的住宅,属于违法行为。人都有“手头紧”的时候,借钱救急在所难免,正所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本案中,宋某欠钱不还肯定不对,但是钱某讨债也应该采用合法手段,才能获得法律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8.丈夫有权擅自查阅妻子的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吗?
【案例】
齐某是网络安全公司的技术专家,对于盗号、破解加密邮件,不费吹灰之力。某日,齐某怀疑妻子杨某有外遇,采用黑客手段窃取了妻子的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的用户名和密码。齐某借机浏览了妻子杨某大量的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往来内容,没有找到出轨的证据,因此,特意买了一束花向妻子道歉,并将擅自查阅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的经过据实告知。齐某本以为,只要真诚道歉,妻子就会原谅自己。但杨某认为,丈夫窃取其个人隐私,已损害了婚姻相互信任的基础。因此,杨某以丈夫侵犯个人通信秘密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分析】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齐某采用黑客手段,非法窃取妻子杨某的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内容,侵犯了杨某的通信秘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9.被冤枉杀人,沉冤昭雪后能获得国家赔偿吗?
【案例】
赵柳村发生了一起命案,当地公安机关在侦查后,确定赵某为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七年后,与赵某同村的郭某因实施绑架行为被警方抓获,在供述中,郭某承认当年赵柳村发生的命案也系其所为,经查证属实,真凶浮出了水面,高级人民法院随即作出再审判决,赵某被宣告无罪,可此时赵某已经在监狱服刑七年。赵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法律分析】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赵某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0.加班费能抵消休息权吗?
【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生产电子元器件,受国际市场需求影响,订单量大增。为了完成订单,该公司不断给员工加码,让所有工人每天八小时工作外,还必须加班三个小时。虽然有加班费,但很多员工仍然难以忍受如此高强度的体力劳动。星期天是公司员工每周仅有的休息日,订单量增加后,这仅有的一天休息日也被挤占。有员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当地劳动部门在查明情况后,责令该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并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本案中,该公司无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强制要求职工加班的做法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1.未成年人可以辍学打工吗?
【案例】
某市阳光中学十四岁少年王某看到自己周围一些上过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就业非常困难,有的只能为本地或外地的个体老板打工,便认为读书无用。于是,他在学校既不认真听课,也不认真完成作业,有时还旷课、逃课,荒废学业,一门心思想着辍学打工挣钱。
班主任杨老师知道王某的想法后,及时和其监护人沟通,一起做王某的思想工作。杨老师告诉王某,接受义务教育是你的权利,也是你的义务。未成年人辍学外出打工,正规的企事业单位也不会招收,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分析】
青少年时期正是思想不断丰富完善的时期,难免对某些社会现象看法存在偏颇,此时,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确引导和帮助。依据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不认真学习、逃课等行为是不珍惜受教育的权利,没有认真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表现。王某没有认识到受教育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不懂得只有接受教育,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将来才能获得更好的就业和提升的机会。作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2.招聘启事“限男性”是就业歧视吗?
【案例】
郭某在网上看到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招聘文案人员,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验符合学校的要求,便在网上投了简历。等待多日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郭某再次浏览该网站的页面,发现招聘页面上增加了“限男性”的要求。郭某表示不解,多次电话咨询,并到学校当面了解,对方坚持招聘的“文案人员”这一职位只要男性,表示这个岗位不适合女性。郭某认为自己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了侵犯,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分析】
在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法院认为,被告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女性就业遭歧视的现象曾长期存在,近年来情况虽有所好转,但仍不容乐观,本案的宣判,对遏制就业性别歧视,具有普遍的宣传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13.父亲未尽抚养义务,成年后能因此不赡养他吗?
【案例】
张小某从小与爷爷一起生活,如今已经长大成人。张小某的父亲张某常年在外地打工,对他疏于照顾,父子感情淡漠。后来,张某在车祸中失去一只胳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张某要求张小某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张小某认为父亲未对其尽抚养义务,也没有资格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将儿子张小某告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否尽抚养义务并不是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张某生活陷入困境,张某有义务赡养和进行扶助。经法院调解,张某父子最终取得相互谅解,张小某同意每月向父亲支付1000元生活费,并定期看望和照顾其饮食起居。
【法律分析】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妇女和儿童。本案中,张某作为成年子女,在父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时,应履行对其父的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14.提前向外国记者提供报告稿,算泄露国家秘密吗?
【案例】
“两会”期间,吴某与前来采访全国人大会议新闻的境外某报记者梁某相识。梁某为了提前知悉大会领导人发言的报告稿,唆使吴某非法获取。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位中央领导准备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发言的报告送审稿(绝密级),私自复印了一份,按事先约定的地点非法提供给梁某,梁某向吴某支付了报酬。梁某立即将此报告稿全文传到境外,国外媒体随即全文刊登了这篇还没公布的报告稿,造成恶劣影响。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私利,违反宪法和国家保密法相关规定,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核心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吴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成立,判处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查获的赃款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15.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吗?
【案例】
新风村村民委员会除了主任外,只有两名委员,由于人手有限,村民委员会没有设立分管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的专门委员会。某年9月,大学生肖某到新风村当驻村干部。在肖某的建议下,新风村村民委员会下设了几个专门委员会,分管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村内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等工作,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最大,以前,村民发生矛盾无法解决,经常拳脚相向,有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后,邻里纠纷得到及时处理,村民关系融洽了不少。社区治安也有很大改善,小偷小摸现象不见了。公共区域的卫生也有人及时清理,一些卫生死角得到了治理。新风村的面貌焕然一新。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吗?
【法律分析】
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本案中,新风村通过在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及时解决村内事务,加强了基层群众性自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6.能用国徽或国徽相似图案设计注册商标吗?
【案例】
陈某很喜欢国徽的设计,某年3月,他创办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在制作商标时,突发奇想:“能不能把国徽放在自己的商标上?”同年5月,陈某将自己设计的加了国徽元素的商标图案上报商标局。商标局审查后认为,文化传播公司提供的商标含有国徽图案,违反了商标法和国徽法的有关规定,不予通过。
【法律分析】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徽是国家和民族的象征,只能在特定地点、场合使用。国徽法和商标法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陈某在商标上使用国徽图案,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予通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