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通知书

(调解阶段)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文书定义

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指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向申请人出具的表明不受理其调解申请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不予受理通知书,在调解组织决定不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2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5条、第21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之规定,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认为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管辖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但没有对劳动人事争议的协商、调解作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随时都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随时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受1年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不能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调解请求要明确具体、分项书写,事实要清楚,理由要正当、充分;

4.争议事项属于调解组织受理的范围;

5.争议事项属于调解组织管辖的范围。

调解申请不具备上述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调解组织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调解组织申请;不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的,应通知当事人补正。

相关法条

详见第42页00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