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人事争议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
- 王良友
- 1790字
- 2021-05-17 10:47:54
回避申请书
(调解阶段)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文书定义
回避申请书,是指当事人认为参与案件处理的调解员及记录、翻译、鉴定、勘验等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调解时,向调解组织提交的请求该人员回避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回避申请书,在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案件的调解员及相关人员回避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过程中,当事人有可能提出回避申请,这也是一个现实性的问题,但法律法规没有关于调解人员回避的规定。
本书认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目的是表达不同意本案的调解、记录等人员调解争议的意愿,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记录等人员回避,调解组织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二)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参与案件处理的调解、记录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递交回避申请书,书面提出回避申请,也有权口头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调解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笔录。
(三)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在案件开始调解时提出,被申请人在收到调解通知后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调解后知道的,也可以在调解结束前提出。当事人在调解结束后提出的,不影响调解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