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人事争议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
- 王良友
- 2232字
- 2021-05-17 10:47:56
调解意见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书定义
调解意见书,是指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终止调解程序而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调解意见书,在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终止调解程序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6条、第29条、第30条之规定,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将调解过程记入调解笔录。在下列五种情况下,调解组织应当根据调解笔录制作调解意见书,终止调解程序,并送达当事人:
1.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
2.在调解期限内,因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3.经调解组织多次调解,在调解期限届满后,仍未达成调解协议,视为调解不成的;
4.被申请人收到调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场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视为不愿调解的;
5.调解期限届满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延期调解的。
(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26条、第30条、第31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调解组织制作调解意见书,应当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调解意见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调解不成的原因,作出调解意见的法律依据及终止调解程序的决定。
2.调解组织作出处理意见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调解意见书是调解组织根据调解情况,单方作出的终止调解程序的处理意见,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调解意见书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问题,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即可,无须调解员、记录人、当事人、协助调解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协议书则是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就当事人实体权利达成的一种合意,除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外,还需要调解员、记录人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5.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