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网络法选编(第1辑)
-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局
- 696字
- 2021-05-17 10:41:16
第五部分:对某些原创设计的保护
《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第五部分名为《船体设计保护法》,为《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7卷新增了第13章。该部分创建了一个全新的体系,以保护某些有用物品的原创设计——该原创设计旨在使该物品吸引或具备独特外观。就本《船体设计保护法》而言,“有用物品”仅限于长度不足200英尺的船体(包括甲板)。
一旦公布采用某种设计的有用物品或公布设计注册,《船体设计保护法》将为该设计提供保护。如果在该设计首次公布两年内未申请注册,则保护将失效;但是如果在申请注册日期前一年以上公布某种设计,则该设计将无法注册。一旦该设计注册成功,则保护效力将从保护开始之日起延续十年。
《船体设计保护法》受到了法律期满限制——即该法案于通过(2000年10月28日)两年后到期。美国版权局接到指令,将同美国专利商标局共同开展两项研究以评估《船体设计保护法》的影响。第一项研究于1999年10 月28日开展,而第二项研究于2000年10月28日开展。
生效日期
《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大部分条款自法案通过之日起生效,但是有几项例外。第一部分中关于根据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而制订的美国版权法中有关作品保护资格的技术性修订将在相关条约生效后生效。与此类似,对此类作品恢复版权保护的条款也将在相关条约生效后生效。对规避访问控制措施的禁止将在本法案通过两年后方生效(2000年10月28日)。
[1]出版编号:105-304,112Stat.2860(1998年10月28日)。
[2]此处的“复制”是对作者行使《版权法》第106条赋予的任何专有权利的一种简洁表述。因此,用于防止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传播或公开表演一部作品的技术措施属于第二类。
[3]The Fairness in Musical Licensing Act,Title II of Pub.L.No.105-298,112Stat.2827,2830-34(Oct.27,1998)also adds a new section 512to the Copyright Act.This duplication of section numbers will need to be corrected in a technical amendments b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