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逸诗书

逸《书》、逸《诗》,虽篇名或存,既亡其辞,则其义不复可考。而孔安国注《尚书》,杜预注《左传》,必欲强为之说。《书》“汩作”注云,“言其治民之功”;“咎单作《明居》”注云,“咎单,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左传》“国子赋辔之柔矣”注云,“义取宽政以安诸侯,若柔辔之御刚马”。如此之类。予顷教授福州日,林之奇少颖为《书》学谕,讲“帝釐下土”数语,曰:“知之为知之,《尧典》、《舜典》之所以可言也;不知为不知,《九共》、《稾饫》,略之可也。”其说最纯明可喜,林君有《书解》行于世,而不载此语,故为表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