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原油及天然气凝液储运

7.1 原油储存

7.1.1 油田的原油罐应采用立式钢制油罐,油田内部未稳定原油罐应选用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为10000m3及以上的稳定原油储罐宜采用浮顶油罐。

7.1.2 油田原油储罐宜设在油田矿场油库,也可设在距离油田矿场油库或外输首站较远的集中处理站。

7.1.3 原油储罐的总容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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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原油储罐的总容量(m3);

m——油田原油储运设施的设计能力(t/a),取油田原油生产能力的1.2倍;

ρ——储存温度下的原油密度(t/m3);

ε——原油储罐储存系数,应按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确定;

T——油田原油储存天数,应按本规范第7.1.5条的规定确定。

7.1.4 原油储罐储存系数可根据原油储罐类型和结构尺寸通过计算确定。固定顶油罐宜取0.85,浮顶油罐宜取0.90。当油罐中储存起泡原油时,固定顶油罐可取0.75。

7.1.5 油田原油储存天数应根据原油运输方式,通过技术经济评价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油以管道外输的油田,储存天数不应少于3d;

2 原油以铁路或公路外运的油田,应根据运输距离、原油产量及其在铁路运输中所处的地位等因素综合确定,储存天数不宜少于5d;

3 原油以轮船外运的油田,储存天数应至少为来船周期再增加3d。

7.1.6 原油脱水站的事故油罐可设1座,容积应按该站1d的设计油量计算。

7.1.7 接转站、放水站不宜设事故油罐。当生产确实需要时可设事故油罐,容积可按该站4h~24h设计液量计算。

7.1.8 需要加热或维持温度的原油储罐的罐壁宜采取保温措施,事故油罐的罐壁可不设保温措施。

7.1.9 油罐内原油的加热保温可采用掺热油方式、盘管加热方式或电加热方式,热负荷宜按油罐对外散热流量确定。

7.1.10 油罐散热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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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φ——油罐散热流量(W);

A1A2A3——罐壁、罐底、罐顶的表面积(m2);

K1K2K3——罐壁、罐底、罐顶的总传热系数[W/(m2·℃)];

tav——罐内原油平均温度(℃);

tamb——罐外环境温度(取最冷月平均温度)(℃)。

7.1.11 油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储罐附件 第1部分:呼吸阀》SY/T 0511.1、《石油储罐附件 第2部分:液压安全阀》SY/T 0511.2的规定。

7.1.12 油罐区的安全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7.1.13 原油储罐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后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