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 控 制 项

5.1.1 建筑电耗应进行分区计量。

5.1.2 用能建筑设备能效指标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5.1.3 除特殊情况外,绿色医院建筑不应采用电热设备和器件作为直接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5.1.4 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1.5 工程竣工验收前,所有建筑设备和设施系统应完成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