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理解与适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胁迫]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条文参见

《民法通则》第12-14、58条

《合同法》第47、52、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