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随身读
-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 1749字
- 2021-09-10 17:22:48
6.犯罪未遂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年/试卷二/54多选 09年/试卷二/5单选 09年/试卷二/52多选 09年/试卷二/60多选 08年/试卷二/3单选 06年/试卷二/54多选 05年/试卷二/7单选 04年/试卷四/六案例 04年/试卷二/2单选 04年/试卷二/4单选 03年/试卷二/2单选 02年/试卷二/38多选 02年/试卷二/42多选 02年/试卷四/十案例】
【关键解读】
1.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否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
2.犯罪未遂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真题例解
①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04年/试卷二/4)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答案详解】A。A项中,甲实施诈骗行为,被人识破,属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其后胡某给钱的行为只是道义上的帮助,并非是因甲的诈骗行为而自愿给钱。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B项中属于放弃可以重复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是犯罪中止。C项中丙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犯罪已经达到了既遂,而后释放人质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行为。D项中丁欲绑架李某时,以为李某有病而停止,可以认定其停止的自动性,因此丁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②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年/试卷二/52)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详解】BC。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本案似乎属于这种情形,实则不然。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由此可见,这种情形下犯罪中止的成立仍然要求中止的自动性和中止的彻底性。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一方面,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得逞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故未得逞是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的。在本案中,甲打了乙一枪之后,发现其身着防弹背心,遂逃离现场。但从甲当时的言语中可清晰地认定:甲并未彻底放弃杀害乙的意图,一有机会其仍会杀害乙;另一方面,阻止甲继续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乙身上的防弹背心,也就是说甲放弃犯罪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由此可见,甲不构成犯罪中止,却构成犯罪未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甲的行为尽管没有造成乙死亡的实际后果,但他事先并不知道乙身着防弹背心,其射击乙的行为完全可能造成乙死亡的危害后果,故已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D项错误。故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