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随身读
-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 1169字
- 2021-09-17 16:55:44
1.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06年/试卷一/94不定项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条至8条】
【关键解读】
1.直接适用的法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等等。
2.注意区分“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之间的区别。尽管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有关系,但它们是国际私法上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法律适用领域,公共秩序保留发生在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受某一外国法支配,但该外国法的适用将损害法院地公序良俗,从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转而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形,而“直接适用的法”抛开法院地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
真题例解(06年/试卷一/94不定项)
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答案详解】BCD。我国很多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但是同样也有一些法律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例如法律规定的直接适用中国的法律的规定。因此A是错误的。我国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我国以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以B正确。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有统一论和分割论之分。所谓分割论,是指合同的不同部分分别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调整。C正确。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所以D正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