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犯罪未遂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年/试卷二/8单选 12年/试卷二/54多选 11年/试卷二/54多选 09年/试卷二/5单选 09年/试卷二/52多选 09年/试卷二/60多选 08年/试卷二/3单选 06年/试卷二/54多选 05年/试卷二/7单选 04年/试卷四/六案例 04年/试卷二/2单选 04年/试卷二/4单选 03年/试卷二/2单选 02年/试卷二/38多选 02年/试卷二/42多选 02年/试卷四/十案例】

【关键解读】

1.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否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

2.犯罪未遂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真题例解

①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2年/试卷二/8)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详解】A。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在主观上是出于杀死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杀乙的行为,在拿刀刺死乙的过程中,虽然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但此时乙已经受伤,如果甲想继续杀乙的话,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其他杀死乙的行为。但是甲选择了放弃,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主观上放弃了继续杀乙的想法,并将乙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乙的生命得以保全,即甲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故B选项正确。但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②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2年/试卷二/54)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详解】ABCD。A选项中甲作为公司总经理召开公司大会商定逃税,并指使黄某具体实施逃税的行为,甲公司与黄某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教唆犯,黄某是实行犯。黄某在犯罪的实行阶段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并且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单位而言,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黄某未按照决定逃税属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因此单位构成犯罪未遂。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B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虽然法律禁止假币的流通,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假币也是一种商品,犯罪分子在抢夺假币后通过出售、使用,可以获得一定的非法利益。因此,假币仍然是一种财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所以B是正确的。C选项中丙出于出卖的目的,已经实施了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犯罪过程实施完毕后,丙才将婴儿放回原处,拐卖儿童罪已经既遂,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D选项中,丁具有杀死胡某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具体杀死胡某的行为,虽然打数枪均未打中,但是胡某之所以心脏病发,和胡某开枪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胡某死亡后果与丁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