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2年/试卷二/9、10单选 12年/试卷二/55多选 11年/试卷二/55多选 10年/试卷二/6单选、93不定项 09年/试卷二/7单选09年/试卷二/51、56、63多选 09年/试卷二/93不定项 09年/试卷四/二案例 08年/试卷二/94不定项 08年/试卷四/二案例 07年/试卷二/53多选 07年/试卷四/案例二 06年/试卷二/96-99不定项 04年/试卷二/87不定项 04年/试卷二/18单选 03年/试卷四/一问答 02年/试卷二/32多选 02年/试卷二/35多选 02年/试卷二/38多选 02年/试卷二/46多选 02年/试卷二/84不定项 02年/试卷二/85不定项】

【关键解读】

1.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①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③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④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⑥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一致自动放弃犯罪的,自然是犯罪中止。那么部分自动放弃犯罪,部分执意要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关键是理解有效性。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在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有效地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单个的共同犯罪人,仅是消极地自动放弃个人的实行行为,但没有积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可以根据正犯与帮助犯、教唆犯、胁从犯来确定不同情况下的犯罪中止。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犯罪形态可能不同,即有的是中止,有的是未遂。

3.聚众犯罪要求参加犯罪的人数必须为三人以上,属于必要的共犯。但是至于聚众犯罪的参与人是否都构成犯罪则要根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真题例解

①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2年/试卷二/10)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详解】B。承继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议。目前学界通说是肯定说,即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后行为人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具体到A选项的情形,甲已经将陶某打成重伤,张某是临时加入抢劫的,所以重伤属于加重结果,张某无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乙明知道黄某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帮助其完成犯罪行为,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所以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购买他人盗窃得来的汽车,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丙与李某不存在共犯关系,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96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此丁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②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12年/试卷二/55)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答案详解】BCD。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刑法》规定的对向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与受贿;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前两种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种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错误,B、C正确。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D项中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丁帮助其招募、运送卖淫女,是对王某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构成帮助犯,按照刑法理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D是正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35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