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自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1年/试卷四/案例二 10年/试卷四/案例二4 09年/试卷二/53多选 09年/试卷四/二案例 07年/试卷四/案例二7 07年/试卷二/96不定项 06年/试卷二/2单选 06年/试卷二/100不定项 05年/试卷二/6单选 02年/试卷二/48多选 02年/试卷二/49多选

相关法条:处理自首立功问题解释第1条至第4条】

【关键解读】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真题例解(09年/试卷二/53)

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详解】AD。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而如果犯罪人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以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中甲已经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杀人行为,对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作出了交代,虽然甲拒绝说明凶器的藏匿地点,但由于这一点并不是其主要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所以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而应视为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故A项错误。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而,B中乙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抢夺行为,虽然乙主张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该行为属于自我辩护行为,应当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选项就属于这里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因此应以自首论。故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D中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并未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而是在二审判决前供述,因而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而D的说法是错误的。因而答案选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