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刑法(2014—2015)
- 教学法规中心
- 5753字
- 2021-09-18 17:01:53
第三章 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要点提示
我国刑法中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附加刑有3种,另外,驱逐出境只能对外国人适用。而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一个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第36条第2款是重点内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中的财产刑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是先民后刑。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司考真题
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2012/2/56)[52]
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
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
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相关规定
本法75、84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要点提示
管制期间应遵守的规定,要结合缓刑和假释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一起掌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是否被限制,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司考真题
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2006/2/55)[53]
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D.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规定
本法44、47、51
第三节 拘 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案例索引
梁克财等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要点提示
拘役的执行机关、刑期计算和管制相同。但服刑期间劳动报酬不同。另外,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折抵的刑期与管制也不同。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要点提示
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法与管制、拘役相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除了监狱外,还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关规定
本法44
第五节 死 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关联精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司考真题
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 (2012/2/2)[54]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要点提示
审判时已怀孕但是已经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情况,也属于本法规定的情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指的是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对于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指的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
司考真题
1.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2007/2/4)[55]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2.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2010/2/9)[56]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3.《刑法》第49条规定: ______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_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_____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_____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 (2012/2/11)[57]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相关规定
本法78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要点提示
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相关规定
本法41、44、47
第六节 罚 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要点提示
判决罚金多少的依据,是犯罪情节,而不是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罚金刑的并罚原则是相加原则。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都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关联精选
罚金减免适用
《适用财产刑规定》
第5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6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司考真题
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2012/2/14)[58]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要点提示
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只有刑法分则某条对某罪明确规定可以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才可单独适用。这与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不同。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计算方法。应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期间被假释的,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应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关联精选
1.没收财产的执行
《刑诉法》
第220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第258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刑诉法解释》
第360条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2.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
《适用财产刑规定》
第7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对比记忆
《民诉法》
第201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