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商事卷(第四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2920字
- 2021-10-23 02:52:25
凡 例
一、关于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至今为止涉及法律解释内容方面唯一权威的法定依据。但是《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并未对司法解释的文体和形式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庞多,文种与文号复杂,司法解释的文体包含决定、纪要、解释、意见、通知、答复、规定等近二十余种,甚至有的还以电话、传真、电报等形式制发司法解释性文件。
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6年12月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统一采用“法释”文号,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则采用“高检发释字”等文号,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意见”“通知”“批复”等形式,统一编排文号。
2007年3月9日和2006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规则”“意见”“批复”等形式。
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例,司法解释及文件以1997、2007这两个时点大体分为三个阶段。1997年7月1日以前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在文体与文号上并不统一,无法从文体与文号上准确区分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实际上在1997年7月1日前,也有“批复”性文件的内容并非司法解释。1997年之后司法解释文号才相对统一,一般用“法释〔××××〕××号”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以下具体形式:
1.【解释】例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2.【意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发〔1988〕6号);
3.【规定】例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
4.【批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
5.【废止目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法释〔2002〕32号);
6.【安排】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法释〔2002〕26号);
7.【解答】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在司法解释之外,因总结审判经验及规范裁判标准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大量的司法文件。司法文件类别称呼上缺乏规范性,一般混称为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以“司法文件”进行分类)、司法解释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专著与汇编用语)、司法行政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网用语)等等。这些司法文件文号多以“法发〔××××〕 ××号”“法〔××××〕 ××号”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往往在下文时要求各级法院“遵照执行”、“参照执行”或“执行”。司法文件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1.【复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1〕46号);
2.【答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法函〔2003〕46号);
3.【通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04〕33号);
4.【批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法〔2004〕17号);
5.【解答】例如:《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
6.【座谈会纪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
二、本书收录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案例
1.本书收录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截至2016年8月2日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以及与诉讼活动密切相关的司法文件。同时在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重点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编辑的权威案例。
2.为了方便读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对于直接涉及诉讼活动进行的部分重要法律法规,本书也以“法规链接”的形式进行了收录。
3.司法解释及其他司法文件中部分条文被废止或司法文件所参照、引述的法律文件已经废止,但司法文件本身仍有一定指导价值的,本书仍予收录。
4.最高人民法院明令废止的司法解释,被新司法解释所替代的失效司法解释,因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而明显不再适用的司法解释,本书不予收录。
5.本书还收录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一些地方司法业务文件,读者可以有针对性的查找,参考适用。
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分类和编排
1.本书各类目下的文件按以下原则编排: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及各业务庭的答复、复函置后。关于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请示答复的划分,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中对司法解释的界定外,还对其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类别予以编排,便于读者有针对性地查询。
2.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在同一类目下,将起主要、核心作用的综合性、规范性司法解释置前,同类文件按照发文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3.基于方便读者查找的原则,将有关联的文件排在一起,如:补充、修订类的文件或系列行动文件连排,不受发文时间顺序的限制。
四、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条文改废后的编辑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法释〔2015〕2号)规定,部分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文被明令废止和修改的,在该条文处以编者注的形式进行标注。
2.所收文件中涉及的法律文件存在修改、废止的,本书以脚注的形式作了提示。
五、检索方法
本书目录分为总目录和目录。总目录提供全书内容概观,提供大类、子类的查找功能,但不包括具体文件的查找。总目录上为双层页码,括号外的页码指示该类别所在目录页码,括号内的页码指示该类别所在正文页码。总目录的双层页码设计能够提高目录的使用效率。
六、附录
本书附录由两部分组成:
附录一为“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依次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废止司法解释目录。
附录二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览表”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一览表” (1997年7月~2016年7月)按发文序号顺序收录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以后以法释和高检发释字文号发布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