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王良昌诉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3.当事人

原告:王良昌

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健跳镇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王良昌与第三人金仁锁两家相邻,两家房屋间距1米左右,均在三门县健跳镇乡村规划区内。2011年7月份前后,第三人未经审批将原来的两间二层楼房拆建增高至三层。同年8月15日,原三门县六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六敖镇政府)向第三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2年8月1日,六敖镇政府向第三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违法建筑行为,并告知逾期将进行拆除。2013年4月28日,六敖镇政府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组织人员对第三人的违法建筑进行部分拆除。之后,第三人继续施工,建造了第三层违法建筑。2013年7月3日,六敖镇政府对第三人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其在2013年7月10日前自行拆除。2013年11月,因区划调整,原六敖镇及原健跳镇组建为现健跳镇。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再次要求健跳镇政府查处第三人的违法建筑,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至案件审理之时第三人的违法建筑仍存在。原告认为第三人的违法建筑对其房屋的安全、通风、采光、日照等产生严重影响,据此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查处第三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被告健跳镇政府认为其已向第三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组织人员对第三人的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程序合法,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案件焦点】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已经履行部分法定职责,但违法行为仍在持续尚未终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据此是否认定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否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第三人未经审批对自家房屋进行改建,其违法建筑处在被告的乡村规划区内,依法被告对第三人的违法建筑须履行相应的查处职责。被告虽多次要求第三人停止违法建筑的建设,要求其限期改正,并组织人员对第三人的违法建筑进行了部分拆除,但违法建筑尚存在,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尚未终止,其违法事实在持续状态下没有终了,故被告未完全履行其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查处第三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应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查处第三人金仁锁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当中较为常见的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作如何认定确是空白。

具体如何鉴定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笔者认为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针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针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职责;三是行政机关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实现行政相对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违法建设相邻权人提起的行政不作为诉讼为载体,思考如何有效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以此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充分地履行拆除违建、保障民生的法定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本案的依法判决表明了法院应有的态度,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行为采取过一定的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然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今后法院在这方面的审判力度亦需不断加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

编写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杨甜甜 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