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2016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3162字
- 2021-10-23 03:36:31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主体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理解与适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方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非自然村。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由村民组成的组织。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该土地原先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该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是根据谁所有谁发包的原则确定的。鉴于目前有许多村民小组并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则也可以由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按照谁所有谁发包的原则,应当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许多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实践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关系。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的确定]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虽然所有权不属于使用该土地的农民集体,但因其是由农民集体使用从事农业生产的,法律规定也实行承包经营。具体由谁发包,应当根据该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在承包合同中不得有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30、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
▶典型案例指引
某市人民政府与符某某等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行终字第066号)
案件适用要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维护这一制度,既不能损害土地集体所有这个前提,也不能以各种借口或理由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承包经营权。就本案而言,某村村委会与符某某签订《荒地承包合同》的时间是1997年4月12日,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将该争议地确权给某村委会下属村民小组的时间是2003年2月11日,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各村民小组均未对该合同提出异议。在合同已实际履行,且未经依法解除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资格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中的农户是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虽然本条规定的承包单位是农户,但事实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需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据本法第三章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外。
▶典型案例指引
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承包方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本项所列权利是承包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对于补偿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本条规定的第1、2项权利外,本法的其他条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对承包方的权利作了规定。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5条;《土地管理法》第31至42条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理解与适用
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农建设只是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承包方违反本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8条]
依法保护土地是指作为土地使用人的承包方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产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性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承包方违反本条规定,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参见本法第60条)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8条;《土地管理法》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