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005年10月28日 国发〔200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使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二、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

(三)职业教育要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制订地方和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

(四)职业教育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

(五)职业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继续强化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大范围培养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面积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大力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职业教育要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在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为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通过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七)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八)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的,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

(九)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20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十一)积极开展城市对农村、东部对西部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实行更加灵活的学制,有条件地方的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分阶段、分地区的办学模式,学生前1至2年在西部地区和农村学习,其余时间在东部地区和城市学习。鼓励东部和城市对西部和农村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

(十二)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确定一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选聘一批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十三)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每个市(地)都要重点建设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区)都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乡镇要依托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社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十四)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继续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国家重点扶持建设1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各地区要安排资金改善县级职教中心办学条件。

(十五)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在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建设高水平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大力提升这些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进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十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地方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七)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要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

(十八)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十九)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二十)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二十一)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三)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省级政府应当制订本地区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二十六)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三十)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2014年5月2日 国发〔2014〕19号)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构不尽合理,质量有待提高,办学条件薄弱,体制机制不畅。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以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加强统筹、分类指导。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推动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产教融合、特色办学。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系统培养、多样成才。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结构规模更加合理。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3.5亿人次。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重点提升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

——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各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显著。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培养高地。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相关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加健全。全社会人才观念显著改善,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各地要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落实好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有条件的普通高中要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

(五)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六)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设置、评价、指导、拨款制度。招生、投入等政策措施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

(七)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在学前教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健全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八)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创新农学结合模式。推动一批县(市、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利用职业院校资源广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九)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不断提升企业价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十一)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十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十三)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研究制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十四)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载体。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五)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十六)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十七)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加强校长培训,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政府要支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政府要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所有专业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中外合作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实施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和规范职业院校到国(境)外办学。推动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际影响。

五、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二十)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加大地方人民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二十一)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二十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分类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标准,到2020年实现基本达标。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师素质;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争创国际先进水平。

(二十三)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有计划地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查“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等问题,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

(二十四)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建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深化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等合作。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善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继续办好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

(二十五)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落实政府职责。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探索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七)强化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要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二十八)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本文有删减)

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

(2016年1月16日 教职成〔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办好开放大学,推动建设学习型社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新成果,聚集优质教育资源,丰富教育教学手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的开放大学办学模式,满足全民学习、终身学习需要,建设学习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特色,提升办学水平。立足基本国情和现实需求,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遵循开放远程教育规律,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努力提升开放大学办学水平。

——坚持开放办学,服务全民学习。顺应全民学习、终身学习需求,向社会最大程度开放教育资源,提供形式多样教育服务,广泛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习需要。

——坚持质量第一,实现“宽进严出”。着眼全面提升学习者素质和能力,夯实办学基础,提高办学水平,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为学习者提供优质、低成本、有竞争力的教育服务。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模式。更新理念,加快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与远程开放教育有机结合,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创新教学环境和学习制度,创新学校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创建新型高等学校。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中国特色开放大学体系初步建成,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更加成熟,优质教育资源更加丰富,学习条件更加先进,学习制度更加灵活,办学体系不断完善,基本满足多样化学习需求,为学习型社会提供重要支撑,为人力资源开发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创建新型高校

开放大学要以终身教育思想为引领,树立开放、灵活、优质、便捷的办学理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办学形式、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努力办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新型高等学校。要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状况、教育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学校在构建区域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功能作用。根据自身办学基础和社会需求,科学编制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凝练办学宗旨,明确学校发展目标、办学层次、人才培养类型和规格。发挥教育资源整合集成、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人才成长通道转换衔接等方面的优势,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细化学校服务面向,针对区域、行业、企业等不同人群提供相适应的教育服务,坚持面向基层、面向行业、面向社区、面向农村,广泛开展职工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新型农民教育和各类培训,突出人才培养特色和学校办学特色。

(二)完善办学基础设施,营造数字化学习环境

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重点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占地、教学和行政办公用房等满足基本需要,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完善数据中心,合理配置计算机、服务器、网络、存储等关键设备,提供适合的存放环境,确保运行正常、安全可靠,满足大规模数据处理需要。建设课程开发中心,为课程设计、制作、测试、评估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辅助设施。建设远程学习服务中心,配备与在线学习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满足咨询、答疑等即时服务需要。建设“云教室”,实现网络条件下的远程双向高清视频和互动教学。建设可供多种终端访问的数字图书馆,扩充教育资源。建设虚拟实验室、实训室,形成可供学习者多样化选择的虚拟实验、实习和实践环境。

(三)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在线教育水平

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搭建开放性、可扩展的信息技术系统平台,实现教学、管理、服务一体化。完善学校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课程开设、专业设置、学习方式、评价标准、招生信息等内容。完善学生学习平台,优化功能模块,实现学生注册、学习、交流、答疑、测验、考试等一站式在线服务。完善学校管理平台,强化对课程资源、学生信息、教师信息、教学运行、质量评价、行政办公等管理,实现学校日常运转和师生教育、学习活动可监测、可分析、可调控,提高服务水平,提升管理效率。

(四)完善办学系统,提升线下支持能力

针对区域信息化基础条件不平衡和学习者学习需求、学习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完善分级办学系统,创新学习服务支持机制。加强学习中心建设,调整办学模式,完善服务功能,承担线下教学、组织学生讨论、提供考试服务、反馈学生信息、开展人才需求调研等任务。开放大学与学习中心要实现高速、安全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全覆盖,统一课程资源、统一教学管理、统一在线平台、统一考核评价,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善学习中心布局,根据不同学习对象及办学特点,有针对性地与区域、行业、企业、学校开展合作,形成遍布城乡的学习中心网络,满足不同学习者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要。

(五)建设优质课程,满足学习需求

通过吸收引进、借鉴利用、自主开发等多种途径,建成满足多样化学习需求的优质课程资源。加快完善课程建设的标准和流程,规范课程规划、设计、制作、测试、试学、评审和更新等环节。充分吸收高等学校、研究咨询机构、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参与课程建设,保证内容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提高课程的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远程教育规律和学生自主学习特点,优化课程内容呈现方式和教学活动设计环节,加强课程交互性,确保有效支持学生自主学习。要根据学科、行业、产业的新进展和新变化,及时吸收新成果,实时更新课程内容。吸收引进国内外各类在线课程、视频课件等优质资源,按照学科门类、学历层次、资源类型等进行分类整合,向社会开放。强化课程资源的遴选、管理与监督,确保课程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完善专业建设制度,提高专业建设质量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和学校发展规划,制订专业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实用、新型、交叉专业。注重专业建设,制定专业建设方案、工作流程、团队组建、专业评估等方面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专业知识结构,确保专业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明确专业组建原则,细化学生专业学习的课程组合要求,满足学生灵活选课需要。建立健全专业优化和更新机制,合理调整专业设置,确保专业的应用性和实效性。建立专业定期评估制度,强化开放大学专业建设监测,确保专业建设质量。

(七)创新学习组织模式,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适应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在线学习特点,完善以学习者为中心、基于网络自主学习、远程支持服务与面授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完善注册学习制度,保证每一位学习者可随时注册入学。加快推进学分制改革,完善自主选课制度,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完善学习服务机制,保障学生能够自主灵活安排学习时间。丰富学习媒介,满足学生使用电视、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讯设备等多种终端进行学习。健全网上自主学习规则,明确学生学习内容、时长、方式、评价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学生网络自主学习严格、规范,可监测、可评价。转变教师角色,从主要是授课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咨询者、引导者、组织者,重点支持学生自主学习、组织学生交互讨论、提供在线辅导答疑等,使“以教为主”变成“以学为主”。加强线下交流与讨论,强化学生体验学习,提高教学效率,确保学习质量。

(八)强化质量保障,确保“宽进严出”

建立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教学全过程和学生学习效果的监测与评价。强化课程学习监控制度,实时记录学生在线自主学习、网上交互讨论、课程测验考试等信息,作为课程学习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课程学习考试制度,建设数字化题库、学习测评系统、电子试题保密机制、远程监控系统等,确保考试科学、安全。推行开卷与闭卷、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加大形成性考核比重。探索以完成实际项目和解决实际问题作为考核的方式。推广在线考试和预约考试。严格课程、学历、学位等证书获得的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布,确保证书的权威性。积极引进用人单位、专业评估机构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开展多种形式评价。发布年度质量报告,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九)建设“学分银行”,实现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

适应全民终身学习需求,不断拓展开放大学办学功能,为学习者学习成果转换提供便利服务。建立个人终身学习电子档案,主要存储个人信息、学习经历、学习成果及转换记录等信息。完善档案管理,一人一档、终身有效,经授权后可供用人单位、教育机构查询使用。加快学习成果认定,制定学分转换标准,对学习者在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过程中获得的学分、证书、工作和生活经验及技能等进行认定,确定学分,实现学习成果转换。主动沟通高校、行业、企业和用人单位,通过协议或联盟等方式,推进相互之间学习成果的互认。探索建立“学分银行”,将学习者的各类学习成果转换成学分进行存储,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转换,为学习者申请相关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提供依据。

(十)创新师资队伍建设,适应教学变革需要

围绕课程建设和学生自主学习,加快建成一支适应开放教育特点、擅长运用信息技术教学的专兼职结合教师队伍。通过招聘、引进、培养、培训等方式,重点在课程设计、资源开发、软件开发、学习咨询、教学组织、学习引导等方面,建设专职教师队伍。通过培训开放大学系统的教师,广泛聘请高水平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措施,开展教学辅导,确保每门课程都有辅导教师,形成一大批提供远程学习导学、助学和促学的专兼职教师。以课程设计为核心,组建课程建设团队,提高课程建设水平。以网络教学为重点,组建课程教学团队。以服务学生为目标,组建课程辅导团队。为学生配备助学咨询教师,提供选课指导、制订个性化学习计划、学习方法引导、学业咨询与提醒、学习资源获取、心理咨询、职业生涯规划等服务。为学生配备专业学习辅导教师,为学习者提供在线辅导和答疑。

(十一)积极开展多方合作,汇聚优质教育资源

着力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开放大学通过联盟、共建等形式,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办学,引进课程、专业、师资、技术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形成社会广泛参与、资源共建共享、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办学模式。加快推进与各类高水平在线教育的合作,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满足学生多样化、多途径获取知识的选择。深入开展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充分发挥行业特色优势和职业资源优势,开展职业培训合作,探索开发多种适合学生网络学习的工具和软件,增强自主学习的交互性和有效性。加强引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视频公开课、精品课程、各类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加强“数字化学习资源中心”建设,研究制定网络教育数字化学习资源共享机制、标准、技术与平台。整合国家和高等学校网络教育精品课程及相关学习资源,推动优质网络教育资源开放与共享。积极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服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十二)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能力

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依法治校,逐步完善学校自主办学、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制度框架。制定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使章程成为学校所有教育教学活动的依据,作为制定、修改、完善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完善决策机制,建立由政府、行业企业、办学系统组成的决策机构,广泛吸引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开放大学办学。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质量保证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切实发挥各委员会作用,提高办学水平。创新教师岗位职责分类,完善相应的考评制度和职务评聘办法。完善学校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优化学校日常运行流程,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提高办学效益。探索网络教育条件下学校日常运行模式。加强网络监管,确保网络安全,规范网上教学和学习行为。丰富学生管理方式,创新以课程为单位的学生管理模式。推进网上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学生对开放大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地方要将开放大学纳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部门联动、分工明确的开放大学协调推进机制,解决开放大学办学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消除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建设新型大学要求,支持开放大学创新与发展,加强对开放大学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和质量评估。

(二)完善保障机制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增加对开放大学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开放大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数字化学习资源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建立学习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积极拓宽社会筹资渠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行业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开放大学办学和服务。

(三)加大政策支持

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开放大学建设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合理确定开放大学教职工编制,积极支持开放大学开展教师职称(职务)评聘,保障开放大学教育教学需求。要为开放大学引进高素质高水平人才队伍提供通道和优惠条件,鼓励高校名师和行业专家参与开放大学教育教学。鼓励一流大学与开放大学开展在线教育合作,在资源共享、学分互认等方面积极探索。鼓励开放大学在“学分银行”建设、学习成果转换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开放大学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程序备案或审批。开放大学实行注册入学,学生修完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即可获得课程证书,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达到相关要求,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历与非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应授予相应学位。

(四)强化评估监督

强化对开放大学的评估与监督,围绕12项主要任务,研制开放大学办学基础能力和质量保障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发布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中专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中等专业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中等专业教育形式。它是自学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层次,同时也是我国中等专业教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专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就业前的专业培训,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中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同时管理全国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中专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2)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专自学考工作;

(3)对中专自学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 中专自学考试主要是地方性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同时管理本地区中专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应有一定比例的中专学校领导和教师参加。

省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专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2)制定本地区的专业开考规划,审定开考专业、指定专业指导学校或组建专业指导小组;

(3)制定和审定开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有关自学用书和自学参考资料;

(4)领导和组织考试工作,颁发专业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5)指导社会助学活动;

(6)组织开展中专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可同时负责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辖市、地区、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同时管理本地区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地市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

(1)负责报名、考场安排等考试的组织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做好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自学用书的供应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4)管理应考者的考籍档案,颁发单科合格证书;

(5)负责组织对毕业人员的成绩复审和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6)在省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开考专业申请。

地市考委有关中专自学考试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专业指导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中专学校担任。专业指导学校在中专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其职责是:

(1)受省考委委托,拟定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2)参与命题、评卷,负责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3)对考试质量进行研究分析;

(4)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专业指导学校应设立中专自学考试办事机构。参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件精神,根据任务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内,不另行增加。

省考委根据需要建立的专业指导小组,行使专业指导学校的职责。其组成由省考委自行确定。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八条 中专自学考试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计考试专业。要防止单纯为了满足个人学历的要求,盲目设置考试专业。

第九条 开考专业应有保证专业开考的专业师资力量,相应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经费和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标准,应在总体上保证与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全日制中专学校的同类专业相一致。

第十一条 开考新专业,应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专业考试计划须经省考委批准并报全国考委备案,在开考半年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自行组织中专自学考试。

第十三条 跨省开考专业,须经有关省考委审核同意。有些特殊专业,可实行省际协作和委托开考。

第十四条 停考专业须经省考委批准并报全国考委备案。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或经过严格考核确认具有同等学历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的限制,均可参加中专自学考试。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可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十七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八条 中专自学考试的命题由省考委统一组织。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九条 中专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中专自学考试实行单科累计制度。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一条 中专自学考试同时实行中专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制度。中专专业证书的标准,应在本岗位专业知识上达到全日制中专同类专业相应的水平,符合本职工作对干部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取得专业证书者继续参加本专业学历考试,可以免考专业考试计划中已及格的相同课程。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专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取得一科合格证书后,应建立相应的考籍档案,其考试成绩长期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相互承认。

第二十三条 在籍应考者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考或转专业者,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考或转专业后,原专业考试合格并与新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相同或高于新专业课程的,不再重复考试;原合格课程比新专业课程要求低的,应重新考试。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应考者可转入相近专业继续考试。无相近专业,应考者可重新选择其他专业参加考试。免考课程,按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任务;

(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六章 专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可以当干部(技术人员),也可以当工人。可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适当安排。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可在用人部门需要并有增人指标的情况下,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和聘用。

第二十八条 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获得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后,新招收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当干部的,要有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见习期间如何确定职务工资问题,按国发〔1989〕82号文件关于中专毕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新招收录用为工人的,按国家对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原为国家正式职工,获得毕业证书后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工资低于上述新招收录用人员工资标准的,可按新招收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原工资高于新招收录用人员工资标准的,仍拿原工资。

第七章 考试经费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中专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当地财政部门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所需费用,从按规定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在自有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中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中专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社会助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中专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接受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为保证命题与辅导分开的原则,主考单位和命题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助学的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中专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1)参加中专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2)从事中专自学考试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3)从事中专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六条 中专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2)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纵容他人实施上述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年至2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破坏中专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提请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

(2)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3)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8年12月13日 教职成〔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对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1.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事业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改革不断深化,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的形势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广大人民群众渴望让子女“上好学”,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有了更高期盼。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手抓规模扩大,一手抓质量提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2.教育教学改革是职业教育改革的核心,是实现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环节。2000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思想观念、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等方面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更新教育教学思想和观念

3.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办学,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

4.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质量观。要切实转变教学观念,正确处理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职业能力培养的关系,正确处理学生文化基础知识学习与职业技能训练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学生职业生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文化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

5.抓质量首先要抓德育。要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要求,遵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增强新形势下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切实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德育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大力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

6.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注重学生文明行为习惯、良好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养成。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学科,渗透到教学、实习和社会服务各个环节。

7.加强和改进德育课教学。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导渠道,是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德育课教学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突出育人特色,进一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把传授知识与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确保德育课课时,使用国家规划教材。要加强德育课教学研究,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及时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促进德育课教学质量的提高。

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

8.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中等职业学校基本的教学制度。当前的重点是要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

9.明确实习任务,规范实习管理。要认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习期间,要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身心健康。学校要与企业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处理好学生“工”与“学”的关系,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在确保学生实习总量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五、优化专业设置和结构,推进专业建设规范化

10.适应市场需求,灵活设置专业。要面向就业市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建立符合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专业结构。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教育部将制订和发布新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要进一步拓展“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相关专业领域,扩大工程的覆盖面。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需要,开发相关专业。

11.完善专业设置管理,推进专业建设规范化。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与需求预测服务机制,制订和实行专业设置标准,完善专业设置管理,及时更新专业目录,引导和规范专业建设。加强国家重点建设专业和示范专业点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高的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优先支持在工学结合等方面优势突出的专业点。确定一批精品专业点、特色专业点,形成国家、省、学校三级重点专业建设体系。

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

12.深化课程改革,努力形成就业导向的课程体系。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从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导向,调整课程结构,合理确定各类课程的学时比例,规范教学。积极推进多种模式的课程改革,促进课程内容综合化、模块化,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要按照培养学生基本科学文化素养、服务学生专业学习和终身发展的功能来定位。

13.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要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突出“做中学、做中教”的职业教育教学特色。加大专业技能课程的比重,专业技能课程(含顶岗实习)的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要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基础平台加专门化方向的专业课程结构,设置专业技能课程。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进一步推进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广泛开展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活动,使技能竞赛成为促进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和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14.加强创业教育。要在职业生涯教育和职业指导中加强创业教育,突出对学生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训相关课程。要通过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宣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事迹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加强创业教育师资的培养和配备,提高创业教育水平。

七、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积极进行制度创新

15.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深化教学管理、教学组织和学籍管理等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弹性学习制度,继续推动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制度改革,建立“学分银行”,鼓励工学交替,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为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提供制度保障。要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注册、学籍管理、考试考核、转专业、转校、毕业和培训证书发放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

16.加快建立就业导向的教学质量评价检查制度。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质量评价观,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建立和完善定期评价检查制度。要把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成效作为对中等职业学校评价检查的重要内容,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规范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八、加强教学保障条件建设,建立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17.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和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深入生产实践,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进一步优化教师的素质结构,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要积极开展新课程改革培训,促进教师更新观念,强化教师对现代课程理念、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和应用。教师要重视研究学生智能结构、水平差异与个性需求,适应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角色的转变。探索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职教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表彰在教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18.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保证教学资源基本质量。建立健全教材编写、选用与审定机制,加强精品课程和教材开发,教育部将组织评选1000门精品课程和2000种左右精品教材。充分发挥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教材课堂准入制度。德育课、文化基础课等必修课教材统一由国家规划并组织编写,专业技能课程教材实行国家与地方(区域)规划相结合。部分大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和重点建设专业核心课程的教材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写。积极开发实训课程与实际操作指导教材。大力推动仿真、多媒体课件等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积极组织各类选修课程的开发。

19.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实习实训基地条件。积极推进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满足实习实训教学的需要。要加强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优势,共建实训基地。各地要统筹规划,紧密结合地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优先建设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实训基地,集中力量建设好紧缺人才培养专业实训基地,努力推进资源共建共享。

20.加强领导,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强化教学管理和制度建设,加大并优先保证教学投入。要把教学质量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要重视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研工作在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市(地)级以上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有条件的县要建立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或配备专职的教研人员。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机制。

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2009年1月6日 教职成〔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学计划是指导和管理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更好地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制定工作,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保证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立德树人,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使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确定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2.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加强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

3.坚持“做中学、做中教”,突出职业教育特色,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4.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正确处理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技能课程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学时比例,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

5.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地方和学校可根据区域经济、行业特点和社会发展需求,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学手段和方法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招生对象与学制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要建立更加灵活多样、满足学生需求的学习制度,积极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建立“学分银行”,允许学生采用半工半读、工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培养目标与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他们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能够将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结合起来;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继续学习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一定的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具有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应按照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五、课程设置与要求

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

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课及其他选修公共课程。其任务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奠定基础,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促进终身学习。课程设置和教学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加强与学生生活、专业和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

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等)、计算机应用基础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或音乐、美术)课为必修课,学生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物理、化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课程,可作为公共基础课程列为必修课或选修课,也可以多种形式融入专业课程之中。学校还应根据需要,开设关于安全教育、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人口资源、现代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活动)。公共基础课程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

专业技能课程的任务是培养学生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基础平台加专门化方向的课程结构,设置专业技能课程。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部分基础性强、规范性要求高、覆盖专业面广的大类专业基础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国家统一制定。

实习实训是专业技能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和实习评价标准,组织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并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重视校内教学实习和实训,特别是生产性实训。要在加强专业实践课程教学、完善专业实践课程体系的同时,积极探索专业理论课程与专业实践课程的一体化教学。

六、教学计划的基本内容与时间安排

(一)基本内容:

1.专业名称、招生对象与学制

2.培养目标、人才规格

3.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

4.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

5.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

(二)时间安排:

每学年为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含复习考试),假期12周。周学时一般为28。顶岗实习一般按每周30小时(1小时折1学时)安排。三年总学时数约为3000-3300。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16-18学时为1个学分,三年制总学分不得少于170。军训、社会实践、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活动,以1周为1学分,共5学分。

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学年。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上下浮动,但必须保证学生修完公共基础课程的必修内容和学时。

专业技能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其中顶岗实习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学年。要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确保学生实习总量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专业,教学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习实训累计总学时不少于半学年。

对文化基础要求较高或对职业技能要求较高的专业,可根据需要对课时比例作适当的调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的学校(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学活动的时间。

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中应设立选修课程,其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不少于10%。

七、教学计划管理

我部负责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并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建设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等专业建设规范性文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原则意见》和国家重点建设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实施,并按照本《原则意见》的要求,结合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与行业部门的合作,组织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其他专业的教学指导方案,报我部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本《原则意见》的要求,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指导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及执行的管理监督。

2000年我部印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2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9月13日 教财厅函〔2016〕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不断提升专业建设能力,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结合资源库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是指通过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以下简称部本专项资金)和项目筹措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应用,建设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的资金。部本专项资金属于项目建设补助性资金,有序支持经遴选确定的国家级资源库建设项目,由教育部拨付给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统筹使用与管理。项目筹措资金可以由项目主持单位举办方或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以及相关院校自筹资金组成。

第三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

教育部负责项目中长期规划、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的核定;负责部本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与监管。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荐,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负责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按任务书约定筹措、使用与管理建设资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对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接受第一主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源库项目建设、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在资源库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使用、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 部本专项资金的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教育部及时发布年度《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指南》,按既定规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备选项目遴选,充实项目库。根据项目年度预算控制总额,确定部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和支持额度,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支柱产业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主持单位举办方或地方政府投入力度较弱的;

(2)行业企业支持力度较弱的;

(3)不具备补齐项目预算差额能力的;

(4)建设资金管理细则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没有对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做出详尽规定的;

(5)绩效目标设定不符合实际的;

(6)预算编制不符合要求的;

(7)使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主持单位近5年或参与建设单位近3年有违规现象的;

(8)建设基础、运行平台等其他不能满足有关方面申报条件的。

第五条 部本专项资金对每个新立项项目的补助基数为500万元,以补助方式支持的升级改进项目的补助基数为新立项的三分之一左右。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建设任务轻重、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所在地财力情况、预算安排等因素,适当上下浮动。

第六条 部本专项资金拨付采取“一次确定,两年拨付,逐年考核,适度调整”的方式。下拨年度部本专项资金时,同时下达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三章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实行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制,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细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建设资金可以实行统一管理,也可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调研论证、素材制作、企业案例收集制作、课程开发、特殊工具软件制作、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相应在咨询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会计科目中归集与核算。用于升级改进的建设资金不再用于平台维护和资源导入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建设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的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上述“第八条”所列六方面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总额的8%。部本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的直接支出,“专家咨询”“其他”等非直接支出从项目筹措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使用部本专项资金。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得列支。凡使用建设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结余结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对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预算执行及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编制原则,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收支预算。项目预(决)算要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总预算要与年度预算相匹配。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单位分别设定委托业务绩效目标;要详实说明部本专项资金用于其他资本性支出的预算细目;要反映项目筹措资金来源、承诺情况以及前期建设经费投入情况。升级改进项目须说明项目验收后发生的实际投入情况和申报当年的实际投入情况。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须经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教育部确认,并与项目建设《任务书》一并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总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所在省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理由、项目和金额。

第十七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共同按照《任务书》的约定,确保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挪用项目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假列支,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每季度应当如实填写《职业教育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预算执行季报表》,于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报备教育部。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参照《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精神,增强绩效意识,事前绩效设定,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拟定目标”的工作原则,由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填报《职业教育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目标申报表》。凡没有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部本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预算评审流程,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相关性、完整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教育部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紧扣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追踪,积极推进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依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和上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绩效不理想、财务管理较差以及不按要求季报的资源库项目,停拨或核减部本专项资金,由此造成的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按立项承诺予以补齐。扣减、追回以及年度考核核减的部本资金可以调节用于升级改进项目建设。

教育部依据已验收资源库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坚持“注重实效、择优奖励、宁缺毋滥”原则,以补助方式支持内容更新到位、应用效果较好的资源库进行升级改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经济和业务活动全过程,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的跟踪与督办,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中期内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七条 建设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予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了,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独立发表审议意见,出具项目《审计报告》。联合主持和参与建设单位须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子项目全部建设资金决算报告(须附明细账及承诺资金的到账证明)、管理与绩效情况的详细说明。第三方审计机构须对子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职业判断,并对重大事项支出和认为有必要延伸审计的进行延伸审计。项目第一主持单位须针对项目《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子项目资金决算报告、管理与绩效情况和项目主持院校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整改结果作为审计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第二十九条 逐步推行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覆盖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估(审)专家、中介机构、联合主持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等主体,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制度。对异常现象列入“异常名录”,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或建设资金管理严重违反制度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对严重违反专家工作纪律的评估(审)专家,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金支持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重点围绕内部控制、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内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22日 财教〔2015〕52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四)支持其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省职业教育在校生数、专任教师数、人均可用财力、生均拨款水平、基本办学条件相关指标、办学质量、改革创新、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省份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第六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每年9月30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省级统筹力度,结合本地区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亟需特需专业,以及技术技能积累和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

第十条 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统筹管理,合理分配专项资金。省以下教育、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9日 财教〔2015〕44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有关要求,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教育)改革发展,整体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经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中职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现就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

1.明确责任,依法制定。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和中职教育“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地方是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省级要统筹推动本地区全面建立完善公办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引导各地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2.多元投入,分类支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多元投入机制。在体现公平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分类支持,对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的中职学校实行差异化拨款,促进办学水平整体提高和持续发展。

3.促进改革,突出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要与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相结合,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形成激励相容、奖优扶优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要与强化绩效管理相结合,将绩效理念和绩效要求贯穿于中职教育经费分配使用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加快发展现代中等职业教育。

(二)目标。

到2016年底,各地应当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以后年度,要结合财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生均拨款水平,逐步建立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到202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基本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中职教育多元经费投入体系,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支持的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二、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

各地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应当覆盖全部所属独立设置的公办中职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及高等职业学院附属中专班。

(二)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办学成本差异、财力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中职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综合定额标准或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逐步提高拨款水平。同时,要统筹协调公办中职学校与本地区民办中职学校举办者生均投入水平以及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水平。

各地在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过程中,应在优化中职教育资源布局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在校生规模、专业办学成本等因素,切实体现改革和绩效导向,对中职学校实行差异化生均拨款,促进中职学校内涵发展。要防止出现吃“大锅饭”和盲目扩招等问题。要向改革力度大、办学效益好、就业质量高、校企合作紧密的学校倾斜,向管理水平高的学校倾斜,向当地产业转型升级亟需的专业以及农林水地矿油等艰苦行业专业倾斜,引导中职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和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尚未建立拨款制度的省份应当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已经建立拨款制度的省份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投入水平,逐步建立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举办中职学校的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学校所在地公办中职学校的生均拨款标准,建立完善所属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二)强化省级统筹。各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规划本地区中职教育资源配置,优化中职学校布局。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省内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明确经费分担责任,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督促和引导举办中职学校的市、县,落实生均拨款所需经费。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的管理和支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探索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中职教育,促进民办中职教育发展。

(三)推进改革创新。各地要积极推动中职学校转变办学理念,合理确定办学定位,调整和设置专业,强化内涵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机制化、制度化,将产教融合理念贯穿于人才培养工作各个环节,大力推进中职教育改革创新。

(四)开展绩效评价。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中职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科学合理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充分利用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支持中职学校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五)加强管理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要加强对中职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中职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相关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9月10日 教职成厅〔201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地要定期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新设《目录》外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地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8号)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2010年7月6日 教职成〔2010〕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0年5月13日 教职成〔20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2010年5月13日 教职成〔20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资质的审核和监管,在每年春季招生工作开始前,公布本地区本年度具有招生和享受国家助学政策的学校名单。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具备法定任职条件、熟悉职业教育规律、敬业创新、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校长。新任校长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学校章程中应当明确校长在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建立党组织,并确保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和参与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置若干专业部(系),实行校、部(系)二级管理。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逐步提高同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应当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可以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部门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学校应有相应机构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动。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设置德育和学生管理专门机构,建立专兼职学生管理队伍,使德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知识,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职责,做好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招生管理和就业服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2016年4月11日 教职成〔20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2009年11月20日 教职成〔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进一步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历时两年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训实习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实际和特点,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现就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高,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确立。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达到812万人,在校生达到2087万人,实现了高中阶段教育中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的要求,每年约有800万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参加顶岗实习。推进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制度建设,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提高我国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水平,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1.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对保险实施方案进行选择,选中的保险实施方案将下发各地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2.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3.投保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4.经费保障。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5.保险机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教育部推荐的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机构。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保险事务的经历,经验丰富,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遍布城乡,能够及时支持异地理赔服务。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中介服务。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和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认真扎实地做好有关工作。

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是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要把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与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态势,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要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认真收集整理和研究分析相关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组织编写分行业、分企业、分岗位的案例培训教程,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学校和实习学生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抓紧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要培养培训一批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懂得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实习指导教师,努力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在加强学校风险管理、降低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风险、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岗位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以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0年9月16日 教职成厅〔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现在正值新学期开始,大批职业学校学生将要到生产一线开展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践活动。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年龄低、实践工作经验少、异地实习等问题,为更好地落实《纲要》提出的要求,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的相关要求,尽快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成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形成学生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三部委文件的要求,及时为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为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实习风险防范体系,请参照我部组织有关专家选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确保实习安全人人有责。涉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企业、学校、学生家长等各个方面,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

(2006年4月25日 教职成〔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有了一定发展,培养了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用型人才。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还存在发展相对缓慢、规模总量偏小、发展不平衡、办学条件及教学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大力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提出了新的迫切要求。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在发展公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对于更新教育观念,深化学校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认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十一五”期间,全国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要进一步扩大,学校数和在校生数占职业学校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建成一批办学规模大、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初步形成公办与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统筹规划,多种形式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扩大职业教育规模的重要措施,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扩大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要在加强现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新建一批学校;鼓励东部地区和城市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到中西部地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或捐资助学;支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鼓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

四、进一步完善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进一步完善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协调有关部门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新建、扩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的有关规定,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费方面,给予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联系,疏通融资渠道,争取信贷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提供资助和捐赠。各地设立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奖助对象应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地方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于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各地制订和实施地方性优惠政策,支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纳入整个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一管理,生源所在地不得设置障碍和实行地区封锁,不得乱收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在就业、升学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寒暑假往返家庭住地与就读学校区间乘坐火车的实行半价优惠。要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减免考核内容、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要重视加强民办职业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引进人才、接收高校毕业生、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聘任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五、要切实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的总体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指导和管理。要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切实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弹性学习制度;要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要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依法办学,科学决策,民主管,规范运行。要根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实管理力,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与服务。要明确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防范办学风险。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考核评估,引导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做好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宣传工作。各地要大力宣传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典型事迹,展示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丰硕成果,对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提高全社会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让全社会了解、支持、参与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

(2006年3月30日 教职成〔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实现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突破,现就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认识。近年来,不少地方和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注重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坚持走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路子,学校招生数量不断增加,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取得了明显成效。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是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需要;是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有效促进学生就业的需要;是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需要;是关系到建设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一个带有方向性的关键问题。《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已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做好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性转变。职业院校要紧紧依靠行业企业办学,进一步扩展和密切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加强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由传统的以学校和课程为中心向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转变。要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找准企业与学校的利益共同点,注重探索校企合作的持续发展机制,建立学校和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组织联系制度,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鼓励校企合作方式的创新,可以是学校根据企业需要培养人才、提供实习学生,企业为学生提供教学实训条件;可以是学校依托企业培训教师,参加企业生产实践,企业选派工程技术人员为学校提供教学服务;鼓励企业在职业院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促进学校的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企业可以依托职业院校进行员工的培养培训。积极推进“校企合一”,鼓励“前厂(店)后校”或“前校后厂(店)”。进一步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同时鼓励职业院校依托专业发展产业,以产业发展促进专业建设。

三、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职业院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在确定教学目标时,要注重培养学生具备适应企业工作岗位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以及综合职业素质。要瞄准市场设置专业和培训项目,及时调整教育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技能教学。要大胆探索学分制、弹性学制等教育管理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模式的要求。要积极推进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职业院校要尽快突破传统的偏重课堂知识讲授、轻视岗位技能训练的做法,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创新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职业技能的教学方法。

四、积极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或低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各地要将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实行工学结合,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实现学生免费或低费接受职业教育,作为今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长远目标。按照积极推进、分类指导,逐步扩大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各地都要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部分学生免费或低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试点工作方案,遴选试点院校,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2006年上半年各地要选择二至三所职业院校作为开展半工半读的试点院校。试点院校要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确定试点专业和班次,优先招收贫困家庭子女到相应的试点班学习;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有组织地安排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完善以学生实习补贴发放、劳动保护等为重点内容的实习管理制度,保证学生获得合理的报酬,补贴他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鼓励职业院校根据自身实际,勇于打破常规,大胆进行实践探索,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创造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试行半工半读,实现部分学生低费或免费接受职业教育。

五、完善管理办法,提供政策支持,为推进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提供制度和条件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制度。职业院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职业院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工作协作组织,双方安排稳定的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制订实习计划和管理办法,确保实习的内容、形式和管理方式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的提高。职业院校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遵守国家有关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生产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内容、场合、方式,避免学生在生产、服务中受到身心伤害,加强对学生的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各地要推进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国家将制定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六、加强领导,大胆实践,确保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点,精心筹划,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进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职业院校要将推进工学结合、半工半读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今后要把有效推进工学结合、半工半读作为高水平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的标准之一,对于在推进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方面做出成绩的职业院校,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加强对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争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新的突破,开创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局面。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

(2006年3月20日 教职成〔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社会各类人员提供就业、再就业服务的作用,现就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每年有数百万普通高中毕业生未能升入高等学校,由于他们只掌握了文化基础知识,不具备用人单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不能适应就业和创业的需要,不少人加入到四处流动的求职大军,以致带来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动员和组织各类职业院校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帮助他们学到一门或几门实用的生产、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技能,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实现就业和创业,而且对促进城乡的发展与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

二、以就业为导向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从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学生本人的就业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开设专业和培训项目。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对于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高中毕业生,学习时间必须在一年或一年以上,其中顶岗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学习期满或者修满学分,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对于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可以根据特定专业内容和学生具体情况宜长则长,宜短则短,培训课程结束并通过考核者,学校发给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并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要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切实提高他们的综合职业素质。教学内容以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训练为主,不再开设文化基础课程。在教学管理上,以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为主,也可将他们安排在相应的班级随班就读。要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模式,实行“订单培养”,积极推行学分制,便于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要积极探索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机制和经验。做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三、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招生工作。各地要将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工作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将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实行学历教育与招收初中毕业生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宣传,统一安排,统一实施。要采取更加宽松、灵活的招生政策,可放宽年龄限制,取消应往届等方面的区别,简化招生入学手续。允许学校以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为依据,通过注册入学方式自主招生,跨省招生。可以根据专业设置和高中毕业生的学习需要在一年中多次组织招生。学校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和培训费。各地要将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事业统计范围。

四、加强对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具体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督促和检查。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氛围,推动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地开展。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2000年5月1日 教发〔2000〕41号)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 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1988年4月9日 〔88〕教计字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校的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人高等学校,是指以在职在业者为主要培养对象的教育学院(含成人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及独立设置的业余大学、函授学院。

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大学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另按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审批。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在职、在业而又达不到岗位要求的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对中等以上层次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办学条件的可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同发展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关系,处理好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讲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六条 凡通过现有成人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联合办学、发展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或夜大学教育及发展广播电视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成人高等学校。

第七条 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师资、设备等条件,在其服务地区或行业所辖县或县级以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立校外直属教学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班”)。

校外教学班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岗位培训。

第八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其中设在地、市一级的教育学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招生、办学形式、教学、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专科或本科招生计划等方面,应当接受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根据成人工作、学习的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可能,确定办学形式。

成人高等学校各类培训的办学形式为业余、半脱产、脱产三种。

提倡成人高等学校之间、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之间以多种形式开展联合办学。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十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室)、专业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校在正式建校招生时,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任务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成人高等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2/3。其中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专业专任教师的1/3。

(二)本科专业必修的各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必修专业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或兼任教师一人。

(三)专科专业必修的各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或兼任教师一人。

(四)岗位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各门课程的教师来源应有切实的保证。除由专任教师任课外,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

(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及兼任教师总数的5%。

成人高等学校的级别和教职工的编制标准,根据学校不同类别,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服务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需要,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学校建成时,专业数应当在三个以上。

第十三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计划规模,包括专科或本科、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等各类在校学生数,总计应达到800人以上。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学校在正式建校招生时,须具有与学校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专用校舍、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教学实习基地,保证教学、生活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所需校舍的占地面积和教学、生活用房设施的定额标准,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参照国家关于新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定额办理。

成人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第十五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学生人均经常费开支标准及使用办法,应区别不同培训目标的规格、要求和办学形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六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根据其办学任务、领导体制、行业类别和所在地方等,确定名实相符的、规范的学校名称。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十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第十八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举办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制度及论证责任制。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预测、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学科类别、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以及专科或本科、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招生的地区、行业;

(二)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的布局;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的来源;

(四)参加论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论证参加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参加论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论证报告上盖章或签字。

第二十条 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成人高等学校的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告、本规定所附的《筹建成人高等学校申请表》及其他有关保证性文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成人高等学校,还应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成人高等学校在筹建期间,经学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开展适量的岗位培训。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成人高等学校,凡具备本规定第二章设置标准规定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的申请书,并附交筹建情况报告、本规定所附的《正式建立成人高等学校申请表》及其他有关保证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筹建成人高等学校申请书,或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后,应组织论证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学校,专科专业的设置,须按隶属关系,由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本科专业的设置,由学校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学校年度专科或本科招生计划,须纳入国家本年度招生计划;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招生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第七条规定,校外教学班的设置,须按所属学校的隶属关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成人高等学校设立校外教学班,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一)服务地区或行业的在职、在业人员岗位培训需求量大,学校本部校舍容纳困难,确有必要设立校外教学班的;

(二)已培养有一届以上专科(本科)合格毕业生;

(三)具有必要的师资、教学设备及管理人员,能够承担校外培训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新建成人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实行考核验收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对新建成人高等学校的第一届专科(本科)毕业生进行考核验收。

新建成人高等学校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质量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一)不按本规定擅自筹建或建立成人高等学校的;

(二)在筹建期间擅自招收专科(本科)学生的;

(三)超过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筹建期限,仍未具备正式建校招生条件的;

(四)从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五年内,生源缺乏或达不到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

(五)第一届专科(本科)毕业生经考核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六)校外教学班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办学质量低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当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整顿。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的干部学校,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校,其设置办法,按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2年12月18日 教计〔1992〕223号)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学校的建设,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成人高等学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现对《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本规定所指成人高等学校仅限于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及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

一、学校专业设置和规模

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服务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需要,合理确定专业和规模。学校的专业数应当在3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8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计算学校在校生规模按下列办法折算:

学历教育:

全脱产专科生按实际人数计算,本科生1人折专科生1.5人,研究生1人折专科生3人。

业余教育按专业全脱产专科生计算,其公式如:

计入规模数=业余在校生人数业余教育年学时数/全脱产年学时数

非学历教育:

计入规模数=(招生人数×学时数/全脱产相应专业年学时数)×1.1

(大学后继续教育其系数可按1.5定)

二、学校领导班子

成人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能力的专职校(院)长一人,副校(院)长一至三人。

三、教师队伍

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队伍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组成。

专任教师是指在教学岗位上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或其他工作的教师。虽有教师系列职称,但主要不是从事教学工作的党政干部及其他人员,不计算在专任教师之内。

兼任教师队伍应由热爱成人教育、具有较强教学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兼任教师应相对稳定。

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人数的2/3,其中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专业专任教师人数的1/3。

要按学校规模核定学校的人员编制,其中,专兼任教师总数与在校生规模之比按1∶6~8计算,专兼任教师总数应不少于100人,其中专任教师不得少于60人。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及兼任教师总数的5%。

学校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一人。

四、校舍场地

成人高等学校须具有与学校类型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专用校舍。

专用校舍是指学校所必须具备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含语音室、计算机房)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八项。

具体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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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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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业余、走读办学形式对其中第5、6、7、8项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②工科类学校对其中第3项可按学历教育最低限300人规模核定其总建筑面积额度。

学校应具有满足学生体育活动的运动场地和器材、设施。具体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要求。

五、教学仪器设备

教学仪器设备应基本满足教学要求,实验自开率应达到80%以上。

六、图书资料

学校应配备适用的图书资料。理工类学校不少于6万册;文法、财经类学校不少于7.5万册。

七、基建投资与教育事业费

成人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必须有稳定来源,保证教学需要。学生人均经常费开支标准及使用办法,按照本地区、本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科类的经费标准执行。

八、学校从批准建立之日起5年内须达到计划规模。逾期没建成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成人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区别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