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多人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理解与适用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仍然是最基本的条件,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符合本法第6条或者第7条的规定。二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同一损害”指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如甲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丙左腿受伤,乙的侵权行为也造成了丙左腿受伤。如果乙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丙右腿受伤,那么,甲、乙两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就不是同一损害,而是不同损害。三是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判断每个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是适用本条的关键。本条中的“足以”并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如甲、乙两个人分别从不同方向向同一房屋放火,将该房屋烧毁,根据两个方向的火势判断,如果不存在另一把火,每把火都有可能将整栋房屋烧毁,但事实上两把火共同作用烧毁了该房屋,所以只能说每把火都“足以”烧毁整栋房屋。

▶典型案例指引

陈某诉石某等30人健康权纠纷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550号)

案件适用要点:原告陈某被石某等30人殴打致残,导致其致残的主要伤系刀伤。法院查明陈某的刀伤系被告石某所致,故被告石某应对侵害原告健康权承担主要责任,其余被告难以确定责任的大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