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理解与适用

考虑到过去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生产队模式,本条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分为三种情况: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对于前两种情况,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让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健全的,应当由现在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来经营、管理。对于第三种情况,则直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60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