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注解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不动产登记的主管机构。本条第1款确认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这是《条例》对国务院机构改革成果的确认,是对《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的具体贯彻。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不动产,房屋等不动产依附于土地,不能脱离土地而独立存在。以土地为主进行登记,可以包容其他的不动产的登记,而以房屋等为主进行登记,则无法包容无建筑物的土地的登记,如城市空地、道路、公园等。另外,附着于土地的房屋、林木等经常因灭失、砍伐等原因发生变动,仅有土地是相对永恒不变的,以土地为主统一不动产登记有利于保持登记的持续性和长久性。因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合理的。

配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草原法》第11条;《渔业法》第11条;《渔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土地管理法》第11条;《担保法》第42条;《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森林法》第3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