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318字
- 2021-09-28 11:04:31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注解
不动产一般指不可移动的物或者财产,但是我国法律只有《担保法》对不动产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其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另外,1988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表述为“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配套
《物权法》第10条、第14条、第16条;《担保法》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