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本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的煽动行为,就应当立案。一般来说,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重大”,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骨干分子。对于其他煽动者,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以外,也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对于一般的落后或不满言论,甚至一些过激言论,只要不是企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或者是对中央某些方针、政策不理解而产生抵触情绪,发泄不满;或者是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言辞过激,甚至带有错误言论的,都属于思想和认识问题,应该进行深刻思想教育,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界限。两罪主要区别在于:(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2)煽动的内容不同。前者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后者是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中,也包括煽动对国家政策、法律的攻击和污蔑,但不一定煽动使用暴力,如果是煽动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则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二、本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区别:(1)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2)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3)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本罪的根据仅在于《刑法》第105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括刑法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是多样性的。(4)处罚的原则也不同。对本罪应严格按本罪法定刑处罚,后者则应按总则的规定并结合其教唆行为具体触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政局稳定;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政局稳定。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以造谣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以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以其他方式煽动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证据:(1)发表反动讲演;(2)呼喊反动口号;(3)制造和散布反动谣言;(4)张贴反动标语;(5)散发反动传单;(6)张贴反动大字报、小字报;(7)投寄反动宣传煽动信件;(8)印刷反动报纸、书刊;(9)发动反动报纸、书刊。4.证明行为主体的证据:(1)首要分子;(2)罪行重大的;(3)进行煽动的。5.证明行为人与境外机构相勾结煽动颠覆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与境外组织相勾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与境外个人相勾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首要分子;(2)罪行重大的;(3)进行煽动的。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公开;(2)秘密;(3)其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法释〔1998〕30号)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节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十五条 ……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节录)(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