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婚姻家庭法(2017—2018)
- 教学法规中心
- 20590字
- 2021-09-09 10:1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要点提示
本法的名称虽然为婚姻法,但本法的适用范围被规定为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要点提示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既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基本精神,也是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所作的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具体操作和运行的基本准则。本条规定的是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要点提示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行为的禁止性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本法第2条的补充。也是为贯彻执行第2条第5项基本原则而设立的强制性规范。
关联精选
婚姻法禁止行为首先违反婚姻法,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
《刑法》
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261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索引
王兰英与蒋福才离婚案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2,婚姻法解释(二)1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要点提示
本条是规定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导向性。是婚姻法修订时增加的内容。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3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关联精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
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要点提示
1.我国新婚姻法所确立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只是男女结婚年龄的最低起点,它是划分合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年龄界限。法定婚龄既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一定是人们的最佳结婚年龄。
2.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的年龄,具有强制性,但基于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原因,根据婚姻法第51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的规定。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要点提示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两种情况:一是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本条第二款对1980年婚姻法第6条第2款进行了修改,将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患麻风病未经治愈”删除,修改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关联精选
结婚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并不禁止,但是不鼓励。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表姨和表外甥能否结婚的复函([86]民民字第42号 1986年3月26日)
中共抚顺市望花区委信访室:
转来你室一月三十一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姻法第六条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血亲关系。你们所询表姨和表外甥并不是同一外祖父母,因此不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不属禁婚之列。但是,从遗传学角度考虑,血缘过近的婚配,是不利于优生的,建议劝说双方当事人慎重考虑,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以另外择偶为好。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要点提示
本条是对结婚程序的规定。本条除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外,还作出了重要修改,即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只举行婚礼,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规定了“应当补办登记”。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4-6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要点提示
本条对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去掉了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中的“也”字,从这一修改可以看出本条规定虽然兼顾男女双方,但其立法精神则在于提倡“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以破除以男性为本位的宗法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观和生育观,促进旧的婚姻习俗的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要点提示
本条是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本条是新增设的重要内容。本条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关联精选
《婚姻法解释(一)》
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司考真题
1.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3/19)[1]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2011/3/22)[2]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7-9,婚姻法解释(二)2-7,婚姻法解释(三)1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要点提示
本条是对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没有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本条是婚姻法修订时新增设的重要制度。
关联精选
《婚姻法解释(一)》
第12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司考真题
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6/3/66)[3]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0-12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要点提示
本条是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没有建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故也没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内容,本条是新增加的重要内容,是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3-16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要点提示
本条是对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妻从事社会职业、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的权利。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要点提示
计划生育作为夫妻的法定义务,属义务性规范,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精选
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宪法》
第49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要点提示
我国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联精选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
第17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9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考真题
1.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03/3/41)[4]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2.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3/16)[5]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2011/3/52)[6]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案例索引
丁耀蓝诉丁永忠夫妻财产纠纷案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7,婚姻法解释(二)11-14,婚姻法解释(三)4-6、11-16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要点提示
本条是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司考真题
1.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9/3/20)[7]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2.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3/20)[8]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9,婚姻法解释(三)7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要点提示
本条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形式、效力等均未作具体规定,本条的规定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司考真题
1.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4/3/61)[9]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2.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4/3/23)[10]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案例索引
李海兰与付翔离婚案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8,婚姻法解释(二)24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要点提示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间相互供养和互助的法定义务,它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又包括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这对于保障老弱病残者的生活,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和文明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索引
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三十七)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要点提示
本条是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本条文为保留条文。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所谓亲是指父母,子指子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确定父母子女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重要前提。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前者又可以分为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后者则是指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关联精选
《婚姻法解释(一)》
第20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案例索引
1.王德软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
2.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三)
3.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四)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20、21,婚姻法解释(三)2、3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要点提示
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出生后随谁的姓应由父母双方确定。在协商时,应根除封建的陈腐观念。随着子女长大,子女有权选择父母姓氏。需要指明的是,父母协商确定子女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但子女姓氏确定后,父母一方一般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要点提示
本条文是父母对子女管教与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条文在婚姻法修订时虽然只是几个字的改动,将“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改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这一改动使这一条文更具科学性,同时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标志着我国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关联精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27、28、31、32,民通意见10-23、158、159、190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要点提示
本条文是关于夫妻、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规定。本条规定虽然只是一个援引性的法律条文,但是对和睦家庭关系、稳定家庭秩序、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夫妻、父母子女间如何继承,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相关规定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要点提示
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问题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尽管法律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及各方面的压力,非婚生子女仍面临着受歧视的现实,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也常基于各种原因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生母一般无法避免怀孕、分娩、抚养与教育子女的辛苦,而生父常常否认自己与非婚生子女间的身份。少数生母也出于各方面的原因,放弃自己对孩子应尽的抚育义务。与1980年婚姻法单纯强调生父抚养责任的条文相比,这一条文的修正更加充分地体现了男女平等之原则,也从法律视角更充分地强调了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更有效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相关规定
收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要点提示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因其关系不同,其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形成法律抚育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或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由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
2.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的名义型。
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或继子女由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责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彼此之间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双重法律关系型。
生父或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既又受到生父母的抚养教育,同时也受到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双重的,继子女既和生父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继父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十八条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司考真题
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2004/3/16)[11]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要点提示
1980年婚姻法仅规定了兄、姐对弟、妹的单向抚养义务,而未规定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这不仅有失公允,也易使那些缺乏道德意识的人规避法律,同时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精神相悖。本条文的扩大内涵的规定,无疑是对这一制度的补充与发展。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要点提示
在我国离婚可以分为行政程序的离婚与诉讼程序的离婚两种方式。行政程序的离婚称为协议离婚,又称为双方自愿的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依行政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的情形】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要点提示
与1980年婚姻法第25条规定相比,本条文作了重大的修改,增加了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例示性条款。
关联精选
关于离婚诉讼代理有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62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关联精选
《婚姻法解释(三)》
第9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案例索引
1.王艳重婚案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4辑)
2.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2、22,婚姻法解释(三)9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要点提示
保护军婚与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并不冲突,它只是强调当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如军人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一般情况下应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也可不征得军人的同意。
关联精选
破坏军婚罪
《刑法》
第259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23
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要点提示
本条是对妇女离婚程序上特别保护的规定。本条在1980年婚姻法第27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司考真题
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3/65)[12]
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
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
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要点提示
在处理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问题上,应考虑的因素: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要点提示
根据本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解释,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离婚后的父母双方有平等的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特定的情况下,抚养子女的一方既有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才可免除另一方的负担责任。
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支付办法、期限。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考虑。《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一)抚育费的数额。
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二)抚育费的给付办法。
子女抚育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如果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如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三)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给付子女抚育费,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水平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时,在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明确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
(四)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与抚育费的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与抚育费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子女抚养关系和抚育费的给付,可以变更。
1.抚养关系之变更。
抚养关系之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2.子女抚育费之变更。
子女抚育费变更,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需要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其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即子女可以向已离婚的父母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原协议或判决书所定抚育费数额。因为协议或判决书的原定数额是根据当时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给付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的,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解除。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增加。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请求减少或免除子女抚养费: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给付,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确实无力支付抚养费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当然这种减免是有条件的,如果给付一方情况好转,在子女未独立生活前,还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意见》还作了两项规定:一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支付子女抚育费。因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更改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二是对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索引
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九)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要点提示
本条是关于探望权的规定。该条文为婚姻法修订时增加条文。
司考真题
屈赞与曲玲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屈曲由屈赞抚养,另口头约定曲玲按其能力给付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屈曲。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3/65)[13]
A.曲玲有探望权,屈赞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B.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违背了法定的探望义务
C.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对屈赞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D.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强制从屈赞处接领屈曲与曲玲会面
案例索引
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案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九)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24-26、32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要点提示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本条增加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根据本条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离婚时,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分清财产的性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三个方面,注意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权利。离婚时,可供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下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有依法保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能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当然应根据结婚时间的长短、财产来源等具体情况处理。但处理共同财产要注意不能降低和损害财产的实用价值。
2.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所谓个人财产是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国外许多国家对夫妻个人财产均有明确规定,有些国家专门设立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8条之规定,下列财产应为夫妻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个人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还要根据共同生活期间使用、损耗的状况和离婚后实际生活的需要,予以必要的调整。
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和方法。
对夫妻共同财产,应掌握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还应考虑到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利益的原则。其处理的方法,一般而言,有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及物质与价格补偿。根据我国新婚姻法39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当事人协商分割;当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三、关于离婚后住房的处理。
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的难点之一。关于住房问题,新婚姻法并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仍可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这类问题应把握几个方面:
(一)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双方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属于一方所有的住房,包括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或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三)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综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其他应认定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一方租房经济困难的处理。离婚时,一方无权承租公房且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无权承租方租房确有困难的,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对共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均争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4.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在男女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的原则;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关联精选
《民通意见》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关联精选
《婚姻法解释(二)》
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解释(三)》
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8-22,婚姻法解释(三)10
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要点提示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补偿权的规定。本条为增加条款。
司考真题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2009/3/66)[14]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要点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购置家庭用品、修缮房屋及为支付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房屋借款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债务,与双方共同生活无关。包括: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原则上由本人偿还,如负债一方确实无力偿还的,也可说服他方代为清偿,但应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
司考真题
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2004/3/15)[15]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要点提示
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困难一方的有条件的帮助;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用经济帮助的方式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以防止经济较弱一方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27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要点提示
本条对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规定了三种救济方式。受害人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进行劝阻、调解;可以在家庭暴力发生时,请求公安机关紧急救助制止危害行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说阻止暴力行为的继续侵害;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
第四十四条 【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要点提示
本条对遗弃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两种救助手段。一种是采取民间调解的方式,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觉执行,当事人如果反悔,不执行调解协议,则该调解不能产生约束力。另一种救济手段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寻求对其权益的保护。这种方式是依法进行,该判决或决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这种救济手段的实行,不以前一种救济手段的实行为必要前提,当事人可自行采用。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处理】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要点提示
当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已经超越婚姻法这一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行为性质足够严重时,可以用刑事法律来保护受害人,并对加害人或破坏合法婚姻的行为加以制裁。
第四十六条 【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联精选
本条为新婚姻法增加的内容,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的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这里的赔偿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已经有许多先例,如:
《法国民法典》
第266条 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他方仅得在离婚诉讼之际请求损害赔偿。
《日本民法典》
第151条 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
《瑞士民法典》
第151条 因离婚致无过失之配偶,其财产权或期待权受损失者,有过失之配偶应予以相当之赔偿。
《墨西哥民法典》
第288条 如果因离婚导致无过错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害或侵害时,有过错的一方,所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第1056条 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失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失。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司考真题
1.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3/68)[16]
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2.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3/19)[17]
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索引
1.宋振洲诉宋湘敏离婚纠纷案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5辑)
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二)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2、28-30,婚姻法解释(二)27,婚姻法解释(三)17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的处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要点提示
根据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侵权人有侵害配偶合法财产的故意,即主观上有过错,在客观上实施了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就构成侵权。对于离婚时财产侵权的一种救济方式,可以采取对侵权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的原则,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种规定不是唯一的处理方式,法律使用的是“可以”,也就是说,可以使用这种处理措施,也可以不用,没有强制力。
司考真题
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夫甲此前已着手隐匿并转移财产。关于甲、乙离婚的财产分割,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6/3/18)[18]
A.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B.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乙可再起诉
C.离婚后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另诉再次分割财产
D.离婚后因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案例索引
1.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
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七)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31,婚姻法解释(二)28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与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要点提示
本条是人民法院运用强制措施保证判决或裁定的有效执行的规定,是维护婚姻法的强力手段。强制执行,就是用强制的办法实现已经确定的判决或裁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对应该执行有关财产等内容判决或裁定的义务人,经说服教育后仍然拒绝执行的,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32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准用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提示
其他法律主要指:《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婚姻法规范未尽之处,可以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收养法》第31条第2款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精选
关于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
《刑法》
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要点提示
本条是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能完全适用新婚姻法的时候,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婚姻法规。这种婚姻法规只适用于本地区,对其他地区没有效力。如果地方婚姻法规与本法规定不同时,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地方婚姻法规应优先于新婚姻法适用;地方婚姻法规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新婚姻法。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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