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实务全书(上册)
- 谢秋荣
- 1037字
- 2021-09-18 14:57:11
二、标明“公司”字样的非公司制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1994年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4〕第185号,已在1998年被废止)、1998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已在2006年失效)曾先后规定“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在其名称中也标明了“公司”字样、但不含有“有限”“有限责任”“股份”或“股份有限”字样的企业。
这些企业并非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而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其设立和登记适用的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而不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这类企业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形式或集体所有制形式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其名称通常为“某某公司”“某某集团公司”或“某某总公司”。比如,成立于2003年5月13日的国家电网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8],成立于1981年1月3日的北京市工艺金属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又如,成立于2007年7月26日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80年3月24日的海尔集团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9];再如,成立于2013年3月14日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3年11月29日的北京京南农工商总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这类“公司”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其存在也是中国公司制度演进的一部分。
注意到,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7月18日印发的《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69号)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因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其中的企业名称中标明了“公司”字样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将逐步改制为依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不过,由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未要求中央金融企业、中央文化企业也照此执行,同时也提及“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另行规定执行”,因此,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这类“公司”仍将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