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实务全书(上册)
- 谢秋荣
- 4968字
- 2021-09-18 14:57:03
前言——兼谈什么是你的贡献和律师注释法典
这本书是我对现行《公司法》的个人注释,是对我这些年在学习、研究、使用《公司法》的过程中的理解、心得、体会和经验的记录、总结和整理。
一、缘起
一直以来,都有把我对《公司法》的学习、研究和使用的理解、心得、体会和经验记录下来的念头;近年来,这一念头变得越来越强烈。
终于,受注释法学派的研究路径启发,在2016年4月、5月间,产生了对《公司法》进行全文注释的想法。
之所以会有对《公司法》进行全文注释的的想法,缘起大致是这样的。
从大学时代接触法学、学习法律时起,就会看到、也需要并实际使用了大量的有关法律的释义的书籍;与此同时,也发现这些已经出版的有关《公司法》或其他法律的释义性质的大多数(如果说不是全部的话)的著作,不是由在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任职的、具有官方身份的人员主持编写,就是由在高校任教的教授或学者主持编写,而很少看到(如果不是没有看到的话)由律师独自进行的注释;而且,这些已经出版的释义性质的著作,不少是基于普法的需要从立法的目的、背景或学理的角度来进行阐释的,而不是从“技术”的角度来对法律的每一个条、款、项进行解析。这样的阐释可能还是不能直接运用到法律实务工作中去。在我本人的工作当中,就亲身经历过好多次这种情况,结果只能是回归法律条文本身、自己来“解释法律”。
在过去十几年的实务当中,因为主要从事的是投资并购和资本市场方面的法律业务,其间不可避免地要经常性地并深入地接触并使用《公司法》。工作的需要、实务的经验,也让我有幸对《公司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理解。
于是,便产生了这样的想法: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与立法者、法官、法学家同为法律人的律师,从自己的角度、基于自己的鲜活经验——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来对法律进行“民间”的注释,何尝不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呢?这样一种尝试,又何尝不是对法律的研究、法律的实践和法律的完善作出的一种有益的贡献呢?更何况,在非诉领域,基于工作的需要,律师对法律的学习、理解和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因“先试先行”或“楼台近水”而可能要比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更具优势、走得更前呢。
基于上面的想法、过去这些年的实务经验和有意识的案例收集,于是,就有了这本书的写作。
二、目标
在动笔注释《公司法》之初,我为自己设定的要求或者说是目标,主要有这么几个:
一是,探求《公司法》的每一个条文以及每一个条文中的每一个术语的含义和适用,挖掘法律条文没有直接说出来、却又蕴藏在字里行间的“微言大义”,力求探寻《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制度的真谛。
二是,不仅要结合《公司法》前后的规定对法条进行解读,还要结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公司法》的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尽量贯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力求对《公司法》的每一个条、款、项、词语甚至标点符号的注释都有法律依据。
三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公司法》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权威裁判意见,对重点条文有相应的判例支持。
四是,不仅要对《公司法》的法律条文进行字面解读,还要研究同一部法律前后不同条款之间的适用关系,并尽量分析有关法院对该法律条款的解释或适用与该法律条款本身之间存在的偏差甚至“违反”;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提出相应的评析意见。
五是,注释所使用的文字力求准确、专业,按照“为客户出具法律意见书那般谨慎”的标准来进行注释。
三、过程
我是在2016年5月31日开始动笔对现行《公司法》进行全文注释的;从动笔到本书的书稿在2017年11月20日左右交付出版社,光是写作,前后就历时一年半;在书稿交稿之后,还结合新出现、新发现的法规、案例、情况,对初稿进行了部分补充、修改和完善。
我的注释方法是“笨拙”的,就是从头到尾、逐字逐句、来来回回地“啃”法条,把自己的理解写下来、并加以整理。整个注释过程大致是这样的。
第一项工作:形成第一稿。
写作第一稿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自我提问、自我寻求解答、不断查询《公司法》本身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或法规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过程。先完全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公司法》全文进行注释,把自己的理解写下来,形成第一稿。
在第一稿的写作过程中,尽量不看案例、几乎不看他人的文章、著述,而只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全凭自己的理解来注释,以确保写出来的主要是自己的东西、避免抄袭或受他人观点的影响。
尽管在动笔之前就已经预料到了写作不会是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写作期间发现,当初的预料实在是太过乐观了。
且不说因《公司法》有的规定本身不够具体带来的不确定问题,单就《公司法》关于财务会计的规定,就足以让我头疼不已。尽管过去做的IPO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并购重组项目有涉及财务会计事项,也尽管此前也曾经专门去学习过部分会计准则和税法方面的法规,但是,为确保注释的严肃和准确,我还是需要重新去学习这些法规,并扩展到其他相关的法规。此外,《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还是行政法领域的事项,这也是我过去的实务涉及不深的领域;在此次注释过程中,也只能重新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一稿是在2017年9月19日完成的,这是一个以脚注的形式呈现注释内容的稿子。当我记录下这个时间时,整体上有一种“快要解放”的感觉;我知道,我对《公司法》注释的雏形出来了,不禁窃喜了一下。
第二项工作:对第一稿加以充实、修改、整理,形成第二稿。
写作第二稿的过程,是对第一稿验证、充实、纠偏、纠错和完善的过程。主要工作是翻阅我在过去这十几年收集、积累的资料,比如法院的裁判文书和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把裁判机构(主要是法院)在案例中发表的意见加入到第一稿的相应位置,作为我在第一稿中的注释观点的支持和例证。
总体而言,我在第一稿中的观点基本上还是比较准确的,当然,也存在不准确、偏差、有所遗漏甚至是错误的地方。
在这一过程中,通过阅读案例,发现我的观点是符合法律的,颇有“所见略同”之感,是为“验证”;发现此前未曾注意到的角度,颇有“原来这样也可以啊”的体会,是为“充实”;发现原来只是注意到了次要的方面而没关注到主要的方面,颇有“原来我理解的方向偏离了重点,幸亏看到这个案例,赶紧调整过来”之感,是为“纠偏”;发现原来的观点有不准确之处甚至是有错误的地方,顿有“原来我理解错了,幸亏看到这个案例,纠正得早”的庆幸,是为“纠错”;发现此前没有掌握的审级更高的案例或者是此前掌握的未生效的裁判在后来成为了生效裁判,顿有“终于找到了你”的喜悦,是为“完善”。
第二稿是在2017年10月25日完成的,这是在《公司法》每一个条文之后单独呈现注释内容的一稿。当我记录下这个时间时,我知道,我对《公司法》的注释基本已经成型了。
第三项工作:对第二稿进行再充实,形成第三稿。
写作第三稿的过程,是对第二稿的进一步完善。这是一个“挨个儿检索”、查缺补漏的过程。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对照《公司法》的每一个条、款、项,逐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案例、无讼案例中检索案例;二是,在上市公司公告中查询、通过公共搜索引擎查询涉及相关条、款、项的有代表性的例子;三是,翻阅与《公司法》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和官方解读,从中吸取与《公司法》和我的注释相关的内容,补充进来,对第二稿作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
第三稿大致是在2017年11月6日完成的。当我记录下这个时间时,我知道,我对《公司法》的注释快要完成了。
第四项工作:对第三稿进行校对,形成书稿,交付出版社。
这一过程是在第三稿的基础上,对注释全文进行检查、校对,形成书稿,并交付出版社。
书稿大致是在2017年11月17日完成的。当我记录下这个时间时,我知道,我对《公司法》的注释几乎要完成了,接下来的工作就是按照跟出版社的沟通、配合出版发行的需要,再对书稿进行完善了。
四、判例
对法律的注释,离不开判例的支持。
在对《公司法》进行注释的过程中,我翻阅了许多涉及《公司法》的法院判决、裁定,并从中选取了在我看来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340个左右的判例作为例证,来支撑我的注释,阐释司法实务是如何适用《公司法》的相关条、款、项甚至是标点符号的。
书中判例的选择,主要本着这么几个原则。
一是,力求每个条、款都有判例支持。
尽量在对《公司法》每一个条、款的注释当中,都引用判例,作为支持、例证。当然,也存在有的条、款的注释,目前没有引用相应的判例的情况。这里边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实务中引用这些条、款作出裁判的判例本身比较少,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还没有查询到对应的判例,可待日后出现或发现对应的判例之后,再作补充、完善。
二是,力求所引用的判例都有权威性。
尽量选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例。在有多个判例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优先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判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其后,依次选取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在实在难以找到更优先的判例的情况下,则使用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文书。必要时也选取了从公开渠道找到的仲裁裁决。当然,这个过程也有点“为了引用而勉强去找判例”的意味。
本书选取的这340个左右的判例当中,包含了5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就裁判法院而言,由省级以上法院作出的判例超过了50%,其中包括89个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90个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
总体而言,在本书中,判例的主要作用是对注释的辅助、例证、支持和充实,不能代替注释;此外,也考虑到,日后还会出现更多的判例,书中引用的裁判意见也有可能会被撤销或推翻,所以我考虑的理想状态是:即使书中的判例全部拿掉,也不会影响我对《公司法》的注释。
五、希望与不足
本书成稿之后,百感交集,喜悦与压力兼有。
喜悦的是,历经这些年的积累和一年多的写作,终于完成了对《公司法》的注释,可谓了却了一桩心愿。
感到有压力的是,显然,写作之初定下的不少目标都没有完全达到,书中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缺漏甚至错误;此外,法律也会发生变化,尤其是,注释中援引了大量的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条文,这些条文也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废止、失效、发展;甚至,在时机成熟时,《公司法》本身也会进一步修订甚至进行全面修订,如同在十几年前的2005年所进行的全面修订那样。这些都有待以后对本书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记得,当年求学时,老师说“选择了法律,就选择了一生的辛劳”。诚哉斯言!且先不说远的,单就近些年持续进行着的各种改革、试点,比如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审批改革、市场准入改革等等,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原有的法律法规相继修改、清理、完善,其数量之多、频率之高,应该都是前所未有的,这已经让法律人比以往时期更为忙碌;还有,就我个人而言,此次注释《公司法》的那些日日夜夜,其间辛劳,实在是只有亲历者才可体会。
不过,回过头来看,以自己的辛劳,达成个人的安身、立命、糊口、养家,虽是本分,却也不易;进而,能以自己的辛劳,为法律的实践、研究和进一步完善贡献绵薄之力,更属可贵。这何尝不是一种幸运呢。
希望,本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司法》的实务和研究带来些许的积极价值;也希望,我对《公司法》的注释思路和本书的写作方法,能够为其他法律的注释和研究提供些许的借鉴和参考。
当然,本书定位于对现行《公司法》已有法律条文的解析,主要是文义方面的注释,在内容上属于“实然”层面的分析,少有关于《公司法》条文的“历史”和“将来”的内容、少有关于“应然”层面的内容,也没有中外公司法的比较。此外,虽然我在注释过程中力求倾尽一己之力、达致准确和专业,但是,由于《公司法》本身博大精深,并且涉及其他法律的适用,而我个人学识、经验、视野、能力有限,本书仍有不少的缺憾,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遗漏、不准确甚至错误,也请读者朋友批评指正,以便日后有机会再版时予以更正、修改、补充和完善。
六、其他
最后,也有必要说明:本书属于研究性文献,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读者朋友如需法律意见或建议,还请咨询自己的律师。
谢秋荣
2017年12月18日一稿
2018年1月31日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