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组织原则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理解与适用

[民主集中制]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具体体现在:

1.各级工会委员会与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

(1)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但是这里有一个限制性规定,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里的“企业负责人”主要包括企业的经理、厂长以及董事会的主要成员等。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任务。各级工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大会所决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3)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这是工会会员、会员代表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工会会员认为会员代表或者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意志的行为,也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委员。

2.各级工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全国的工会组织。这里的“领导”,主要是指由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全国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全国工会的任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其贯彻执行,领导全国各级工会按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工作任务,也要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这个原则确定和实施。另外,本法第11条的规定,这种领导关系还包括: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条文参见

《工会法》第11条;《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