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条文参见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