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 资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条文参见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