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在人类的生产与生活中,危险处处存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威胁,危险事故的发生则给人们带来伤害和损失。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对危险的损害后果都难以独自承担,对危险进行识别、衡量、防范和控制的要求就很自然地产生了。危险处理的方法有许多种,包括危险回避、损失控制、危险转移、危险自留等。其中危险转移是指通过合理的措施,将危险及其损失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即转移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危险转移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控制型的危险转移,即转移可能发生危险损失的财产或活动,例如将容易着火的建筑物卖掉,也就不再承担其着火带来的损失;另一种是财务型的危险转移,即通过财务方式转移危险损失。保险就是财务型危险转移方式之一,即通过购买保险将可能发生的危险损失由保险人来承担,以确定的保险费支出代替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