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中央各部委,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 (党委), 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党委, 各人民团体党组: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 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次修订的《条例》,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 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各级党委 (党组) 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要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 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对照检视, 切实把《条例》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各级纪委 (纪检组) 要履行好监督专责, 党的工作机关要立足本职, 敢于问责、善于问责, 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党委 (党组)和纪委 (纪检组) 要加强监督检查, 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 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

201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