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带一路”背景下陕西自贸区金融服务创新研究
- 刘红
- 1011字
- 2021-09-17 21:21:46
第三节 金融服务创新的主体和方式
一、金融服务创新的主体
我国金融服务业创新活动十分频繁,据统计,有超过98%的企业从事过创新活动,平均每个企业在超过四个方面进行过服务创新,由于我国金融企业的组织结构采取分支行制度,规模大,分支机构和网点较多,所以我国金融机构发生的大多是组织创新。
参与金融服务创新的主体主要涉及总公司,设备、原料、配件或软件供应商,用户或者消费者,竞争者或该领域其他公司,咨询公司、商业实验室或研究机构,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和政府。可以归纳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内部主体,主要是指公司内部,包括单位或总公司。第二类是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设备、原料、配件或软件供应商,用户或消费者,竞争者或该领域的其他公司,咨询公司、商业实验室或其他私人研究机构等商业研究机构。第三类是机构主体,主要包括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政府或公共研究机构。第四类是其他主体,主要包括会议、商展、会展、科学期刊、商业或技术出版物、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
魏江、胡胜蓉等(2015)研究发现,内部主体对创新的影响最大,非商业化主体对创新的影响最小。其中总公司或总公司的其他单位对创新的影响最大,远高于其他主体,这说明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创新还不是由市场驱动的。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市场竞争程度不断加剧,这种局面会逐渐改善。非商业化主体,特别是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对我国金融服务创新的影响并不大,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理论政策和现实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节。
二、金融服务创新的方式
金融服务创新的方式分为三种,即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和创新外包。自主创新是指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由金融服务企业独立完成的创新活动。合作创新是指由金融服务企业和其他公司或机构共同完成的创新活动。创新外包是指主要由其他公司或机构完成的创新活动。2005—2007年,我国金融服务企业的自主创新率高达94.6%,合作创新率达到41.1%,外包创新率只有3.6%。这说明我国金融服务创新以自主创新为主,合作创新为辅,创新外包较少。
出现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服务是基于资本和信息资源提供的,企业为了保护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倾向于采取自主创新,而减少合作创新和外包创新的形式。合作创新反映了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度,我国金融服务创新逐渐在与国内外企业开展适当的资源交流,实现利益共享。创新外包较少的原因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对于重大产品创新主要由权力集中的总部自己研发完成,而分支机构的重大项目创新自主权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