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索与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报告(2018—2019)
- 国务院国资委综合研究局
- 504字
- 2021-09-10 18:38:38
第一节 研究对象
授权经营是企业所有者、出资人代表机构、所出资企业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层层委托所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力关系。我国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与西方公司治理中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框架并不完全一致。它更加复杂且涉及的层级更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第一层级是所有者的委托关系,主要存在于各级政府和出资人代表机构之间,属于“宪法层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所有制);第二层级是出资人代表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包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经营权委托关系,属于“法律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股东和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权责);第三层级是经授权后的国有企业(包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和下属子企业的再次授权经营关系,属于“公司治理层级”(企业章程对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职权进行了规范)。
随着国资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授权经营体制作为国资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逐渐聚焦于上述“第二层”关系,即如何理顺出资人代表和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因此,本课题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围绕“出资人代表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授权经营关系”这一问题开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