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 研究目的

本研究基于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深入剖析,落脚于青少年自我形成的过程。结合法律意识的特点和内容,期望青少年能够将法律意识植根于其自我的形成过程中。在确保青少年良性的自我成长环境的同时,将代表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观的法律精神或法律意识渗透于自我之中,成为自我的一部分。这样,不仅可以确保青少年自身对违法犯罪的免疫力,而且通过对法律意识的内化,也是对社会主流文化和价值观的认同,便可确保青少年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之体系的建立,可形成从内在和外在双重的对违法犯罪强有力的抑制力和控制力。

具体研究目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分析自我、法律意识、犯罪三者之间的关系,寻求自我与法律意识的结合点。分析自我与犯罪、法律意识与犯罪的关系,并找寻二者的结合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作用。

第二,通过对法律意识与自我的理论研究,确定两者之间是通过亲子关系和社会关系相互融合和构建的,从而为个体形成犯罪预防之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体系提供了路径。

第三,对未成年犯的自我和法律意识进行实证分析,验证其自我发展不良,法律意识水平发展较低;基于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观点,对未成年犯亲子关系、同伴关系和社会支持进行分析,证实其成长过程中亲子关系和社会关系均发展不良;对未成年犯不良自我、较低水平的法律意识与其亲子关系、社会关系进行实证研究,验证“关系”对自我和法律意识的发展起到的关键作用。从而证实未成年犯犯罪的根源是自我发展不良、法律意识水平低,而自我发展不良和法律意识水平低是由不良的“关系”发展而来。

第四,对未成年犯法律意识、自我和破裂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从反面考察未成年犯破裂的关系是其不良自我和低水平的法律意识形成的关键因素。这样,进一步证实了未成年犯犯罪的根源在于其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自我与缺失的法律意识。

第五,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更深层次地揭示自我形成中的法律意识成长路径,从而揭示二者的实质关系。在案例中真实地再现未成年犯不良自我的形成与法律意识的缺失对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影响,同时也为如何促使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将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形成之中,从而形成预防犯罪的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之体系提供实证经验。

第六,基于实证研究,从理论上构建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犯罪预防体系,并探讨这一体系的形成在教育中是如何加以实现的;并结合未成年犯的实证研究,探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策略。同时,通过对不同阶段个体自我与法律意识的实证分析,验证前期的理论构想。

二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第一,将未成年犯罪的根源归结为未形成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之体系,从而丰富了犯罪学关于犯罪原因方面的理论。将心理学的自我理论,与法学的法律意识理论相结合,提出构建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之体系,并引入到未成年犯这个特殊群体中,从而丰富了自我理论的适用范围。一般心理学自我理论主要分析个体成长过程中的人格构建。本书将其引入未成年犯群体,探究该群体自我缺失度,希望从逆方向重建其自我。

第二,将心理学自我和法学的法律意识相结合,可以促进学科间的融合。本书的自我主要取自心理学中的概念,而法律意识则是法学学科中的一个理论。本书从这两个基本概念着手,引出它们的结合点并试图构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控制体系,将社会学及教育学的理念融合进本研究中,从而深化了学科之间的联系。

第三,丰富了教育学的相关理论。通过构建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之体系,并将这一体系的形成纳入“关系”中去,如亲子关系、同伴关系、师生关系、社会支持等,这些关系的健康发展,实则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目标。不管是对青少年的犯罪预防教育,还是对未成年犯的矫治教育,都属于教育学的研究范畴。故这一体系的构建,应然属于教育学的组成部分,从而期待丰富教育学的相关理论。

2.实践意义

第一,将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通过对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研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好防御工作;通过对未成年犯的实证研究,依据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观点,可对他们的不良自我进行修复,并将法律意识内化为他们自我的组成部分。这些均可为监狱内未成年犯的矫治教育提供策略咨询。

第二,将可能促使教育内容的革新。通过对未成年犯预防理论模型的建构,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提出预防和矫正两头抓的新要求,从而促进教育内容的革新;对未成年犯矫治的实证研究,对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提出直接需求。

第三,将为未管所未成年犯的矫治提供新思路。通过对未成年犯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探究,在形成新的理论基础上,需要实践的检验和验证。通过对未成年犯的类型及其成因进行研究,为后续的矫治和帮扶提供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