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仲裁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
- 何晶晶 石绍良
- 2607字
- 2021-10-15 11:17:48
前言[1]
我国在199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将机构仲裁规定为唯一的合法的仲裁形式,并将“仲裁委员会”规定为唯一的仲裁机构的法人形式,由此建立了我国独有的仲裁体系,即没有临时仲裁只有机构仲裁的仲裁格局。
在这种摒弃临时仲裁的立法思路下,各地政府纷纷设立仲裁机构,商事仲裁事业蓬勃发展,仲裁员队伍不断壮大。但学界和实务界中逐渐出现了一些针对我国仲裁机构行政化、仲裁活动司法化问题批评的声音。同时,由于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我国的国际仲裁实践也面临一个尴尬的境地,即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我国需要对国外的临时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但我国国内却不能开展临时仲裁,这样的国际与国内不对等的状况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国际化与长足发展。很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纷纷呼吁仲裁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并提出我国仲裁制度应与国际接轨,即包括关于“我国应当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建议。
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9条第3款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该条款被学者和实务界解读为我国对“临时仲裁”的首次“松绑”。同年3月24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应运而生。2017年9月,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在上海自贸区开展了首次“三特定”临时仲裁实践。同月20日,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发布临时仲裁规则,该规则适用于来自境外在广东自贸区内需要实施商事仲裁的企业。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该条例充分与国际仲裁实践接轨,是中国首部明确允许仲裁机构为符合“三特定”的临时仲裁案件提供法律辅助服务的法律规范。该条例是对“三特定”仲裁制度的有力补充和具体落地,对于自贸区开展“三特定”仲裁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020年1月,司法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围绕“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接轨与融合问题”开展仲裁法修订的课题研究。课题组专家指出:临时仲裁是国际经贸活动中被广泛认可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与机构仲裁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临时仲裁制度尚未纳入中国《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体系的重要缺失。当前中国《仲裁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如何将临时仲裁制度与机构仲裁制度有机融合是《仲裁法》修订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中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离不开对仲裁域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借鉴。通过域外法比较研究,本书发现,在商事仲裁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中,立法上通常并不专门区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在这些国家的商事仲裁法律框架下,临时仲裁并非一个被单独区分的法律概念。临时仲裁活动的法律性质、产生裁决结果的法律效力,在本质上与机构仲裁并无差异。在实践当中,外国仲裁机构承办的案件,也并非一律被归类为机构仲裁,在各机构年度受案的统计报告中,临时仲裁案件也有不低的占比。因此,在这些国家,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似乎并不存在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接轨与融合的问题,经过多年的仲裁实践的探索与市场的打磨,二者已经较好地实现了和谐共存、相互促进的仲裁二元化发展模式。
反观中国现行《仲裁法》,由于《仲裁法》是完全围绕机构仲裁来进行的立法设计,所以中国《仲裁法》在不少地方(包括仲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仲裁员的法定资格等方面)与其他国家的仲裁法有较大的差别。中国现行《仲裁法》也没有“仲裁地”这一国外仲裁法普遍采用的概念,而是采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概念来代替,“仲裁地”概念的缺失非常不利于中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接轨。[2]除此以外,外国仲裁法中有丰富的法律机制设计为仲裁活动僵局提供参考,为仲裁程序正常进行提供法律保障,中国则是依靠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来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秩序。由此可见,我国现有仲裁法律规范的框架如不进行修改,则难以兼容临时仲裁制度。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为现行仲裁制度所设计的司法保障体系,也无法满足临时仲裁的需求。
可以说,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并未对临时仲裁的发展提供合适的土壤。即便“三特定”仲裁的合法性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承认,但这种承认尚不足以为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友善的法治环境。因为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中国仲裁业相较于仲裁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仲裁业产业结构与发展路径均过于单一。且从仲裁发展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当前只有机构仲裁的单一化仲裁格局,也与仲裁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其他国家仲裁发展的成功经验不符。临时仲裁制度的长期缺失,将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与长足发展。
鉴于以上分析,本书从中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修订《仲裁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临时仲裁制度进行系统性梳理和比较研究,为中国临时仲裁法律制度的设立提供域外经验参考和提出立法建议。本书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临时仲裁的概念、法理基础、历史沿革和对于推动仲裁业发展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是临时仲裁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重点介绍有代表性的欧美国家临时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实践情况。第三部分,以仲裁程序为逻辑脉络,按照临时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来系统梳理、提炼多国临时仲裁的域外经验。第四部分,基于前面部分的临时仲裁域外比较经验并结合临时仲裁发展的内在规律及行业发展情况,立足于中国国情,以及我国仲裁业发展现状,为中国临时仲裁法律制度的设立提供立法建议。鉴于中国现有的单一的机构仲裁格局现状,该部分还将探讨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体系之间的和谐发展关系,讨论仲裁机构为临时仲裁提供保障与服务、临时仲裁为仲裁机构开辟新业务领域和实现市场化发展提供动力的可能性,为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的落地和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 由衷感谢司法部“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接轨与融合问题课题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刘敬东老师,及全体课题组成员、顾问,为著成本书所提供的支持与帮助。诚挚感谢上述课题子课题“临时仲裁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组的全体成员的大力支持,特别鸣谢:刘俊翔、李昭、赵佳栋、苏家华、董青澜、焦燊广为本书资料收集、整理的辛勤付出。
[2] 2020年8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在广州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而非《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申请中国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