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概述及其表现形式

第一节 研究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现实意义

为落实习近平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针对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校园群体学生侵权伤害案件,201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指出:“要求全国各类学校切实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严防类似伤害案件发生,以此维护好校园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随后,教育部也组织召开了全国高校专门校园安全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构建高校和谐校园,稳定工作是前提,关键要保障校园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我国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特别是对我国高校校园大学生维权相关问题的广泛关注。同时,引领我国当前高校改进教育教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也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维护高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显然,国家对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高度关注,也要求我国司法部门对高校校园侵权行为能及时作出准确判断和有效处理。然而,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情况来看,作为主要依据的《宪法》《民法通则》《高等教育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关于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原则性比较强,但对责任的认定、对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操作性不强、引发争议颇多,影响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高校校园内的和谐稳定。如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侵权行为的规定多以重点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如《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等规定)为对象,保护内容都是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关于我国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非常有限。加之我国高校层次多、结构复杂、地区分布广泛、各自特征明显,且从高校近年发展情况来看,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校园侵权行为呈上升趋势,并出现新、奇、难的特征。另据全国高校保卫协会2016年的统计,我国高校大学生的非正常死亡率超过了万分之四,[1]少数事件(如部分高校出现的学生意外死亡、留学生群体斗殴、文凭扣发等)还严重威胁到学校的安全与稳定,也制约了高校正常改革发展。难怪有人感言,相比社会的其他群体,高校是社会最敏感部位,我国“高校无小事”,全社会应该高度关注高校校园的安全稳定因素。这也使得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司法实践的研究意义重大,并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在全社会已形成“生命安全不保,谈何教育”共识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够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托,站在理论的高度对高校校园侵权行为进行分类研究,既可以增强司法实务中处理高校教育管理领域内侵权行为的能力,也可以为预防和处理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因而我国高校校园侵权行为及其制度救济这一课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我们要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托,站在理论的高度对高校校园侵权行为进行分类研究。

高校校园侵权行为,是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一切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主要表现包括:高校在行使“自治权”、制定高校相关自治性文件过程中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侵权行为;制定高校相关自治性文件标准模糊的侵权行为;制定高校相关自治性文件内容总体失衡及处理结果明显不公平的侵权行为;实施程序不规范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侵犯在校大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等等。以此,需弄清我国高校法律关系,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特殊法律地位的高校与大学生的特权型法律关系和具备法人事业单位主体的平权型法律关系并存的教育行政关系,并主张我国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于民法通则确认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国外关于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制状况及对我国司法的借鉴意义。

为减少高校校园侵权行为发生,制定科学的救济制度,应借鉴国外关于高校教育保险救济的成熟经验,努力完善我国高校教育保险制度。同时,强调我国高校依法治校,建立高校校园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大学生健康档案,强化在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努力构建高校校园安全和谐环境,并针对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新特点,本着建设和谐高校的目的,集中解决好目前还存在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