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智能科技法治研究

李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发展、理论建模、技术创新、软硬件升级等整体推进,正在引发链式突破,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跃升。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为智能社会提供法治引领和制度保障,理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法学界法律界义不容辞的时代责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为智能社会筑牢法治根基,用法治为智能科技保驾护航;以智能科技创新突破发展瓶颈、塑造发展新优势、支撑法治建设,是既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又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时代课题。

一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智能科技法治研究的正确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和现实贯通、国内和国际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在智能时代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开展智能科技法治问题研究,必须坚定不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立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护航智能科技创新,智能科技推动法治发展进步。当今世界,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带来的“科技革命”,对我们以往既有的传统法治观念、法学理论、法律知识、法学方法和法学研究,既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革命和现实挑战,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创新动力和发展契机。这种挑战和机遇,正在并且必将促使我们传统法治理念和法学研究通过深刻的自我理论变革、方法变创、路径变迁,更好地适应智能社会对法治带来的新需求。

智能科技发展应用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越是复杂多变和充满未知,越需要保持法治定力和法治自信,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应对和解决问题。在智能科技法治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南,坚持加强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加重视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和实践创新,更好发挥法治对于智能科技创新发展的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的重要作用,在推动智能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提升智能科技实力、规制智能应用风险、更好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不断开创智能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二 加强智能科技法治研究,统筹发挥智治和法治在推进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科学(赛先生)和法学(罗先生)、智治和法治、智能化和法治化,是现代国家发展和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两大理论、两大支撑和两个方面。在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中,智治和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智能科技的广泛应用,可以更加有效地助推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助推把国家制度体系的显著优势更好地转变为治理效能;而法治化与智能化、法治与智治的紧密结合,在智能化的轨道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可以使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如虎添翼,使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事半功倍。把智能化与法治化紧密结合起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智治优势和法治功能,更好转化为良法善治和长治久安的治国理政效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智能科技的便捷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取得新成效。发挥好智治和法治的积极作用,笔者考虑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为主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们党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努力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展应用智能科技,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提升改善民生福祉。围绕智能科技发展和应用,我们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智能社会美好生活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近来兴起的“人脸识别”技术等各种智能新兴科技的应用,开始引起学界思考诸如人类主体地位、人类尊严、人的权利与人工智能的关系等重大问题。我认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应当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大力提倡智能化与法治化相结合,大力促进智治与法治相整合,但是,我们应当高度警惕和有效防止“人工智能的异化”。哲学上的所谓异化,是指主体产生或者创造的客体发生变异,这个客体反客为主,取代、否定甚至吞噬主体。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为人类服务的,它可以丰富人类生活、拓展人类智识、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延长人类生命存在等。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能替代人类主体地位,主宰人类命运,消解人类尊严,更不能取人类社会而代之。因此,发展人工智能,必须推动以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智能化,恪守伦理底线、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坚持人的主体地位,维护人类尊严,充分尊重保障人权,全面实现人民福祉。

(二)统筹智能科技发展与安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首次把统筹发展和安全纳入“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并列专章做出战略部署,突出了国家安全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安全与发展均不可或缺,两者相辅相成,必须同步推进。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法治引领、促进和保障智能科技发展,必须从顶层设计上统筹平衡智能科技发展与国家总体安全。法治已经是世界多数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以法治手段保障智能经济发展、治理智能社会,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治理共识。

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发展。我们要尊重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律,把握好创新发展和风险治理的“度”,加强法治思维,统筹协调智能科技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从制度机制建设上提出系统化、可信赖、能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防控、处置方案。

(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在当前国际斗争新形势下,需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一方面,全球互联、数据跨境流动等向涉外治理提出新的挑战;另一方面,在进一步推进全面开放格局背景下,诸如华为、字节跳动等中国科技企业正在逐渐走上世界舞台,这也对国内法治保障和涉外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我们在统筹谋划和推进智能科技法治保障相关立法,填空白、补短板、强弱项的过程中,既要立足我国国情和特色,又要及时关注域外法治理论和制度实践,吸收借鉴他国智能科技治理的成功经验和规则,更要着眼全球,不断提高制度竞争力,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国际竞争的战略主动,逐步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智能科技法治方案。

三 深入开展科技界与法学界对话交流,不断产出高质量的、跨学科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应用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科之间、科学和技术之间、技术之间、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日益呈现交叉融合趋势。实现智能社会的良法善治,必须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以及法律、制度、道德等多种手段,提出相应的智治、法治、德治、综治等方案,这就需要科技界和法学法律界加强合作,深入交流对话。通过法学与科学的深度融合、法治思维与科技思维的精彩碰撞,法学专家与科技专家的精诚合作,相信一定能够为智能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贡献高质量的成果。

(责任编辑:周辉 刘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