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残疾人干部的培养和推荐

鉴于残疾人在身心障碍的情况下,要达到同等的水平需要付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在这一过程中,其政治素养、道德水平和工作能力也得到了更多的锻炼和提高。而且,一名优秀的残疾人干部的成长,对于引导广大残疾人乐观进取、热爱生活、崇尚科学、自强自立具有重要的带动意义。为了鼓励残疾人积极拓展自己的能力、全面发展,所以应在此重申“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残疾人干部”,而且强调“在干部的选拔和录用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负有“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的职责。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残疾人干部是残联组织维护残疾人利益、为残疾人服务的具体体现。而且在对特殊群体进行保护的法律中,这样的规定是有先例可循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第十二条第二项有“做好残联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把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领导集体;重视干部的年轻化;加速选拔优秀残疾人进入领导班子”的规定,故而,应借鉴此种规定,明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残疾人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