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产权益

第一节 平等保护财产权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都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权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宪法与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因为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进行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法律中尤其是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无论个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格差别等方面的区别,他们都在民法上属于平等的主体。[31]

但由于残疾人属于在生理、心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因此实践中,常常出现两种不利于对残疾人财产权益保护的现象:一方面,某些单位或个人常常利用残疾人这一弱势地位而歧视甚至非法限制、剥夺残疾人合法财产权益。另一方面,法律赋予残疾人的某些财产权益因没有国家的特别扶持与帮助,而常常沦为一纸空文,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因此有必要对于其财产权益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保护。《残疾人权利宣言》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应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所有残疾人都应享有这些权利,毫无例外,且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家世或任何其他情况,而对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属有所区别或歧视。”这其中当然包括也于人之生存至关重要的财产权。

有鉴于此,需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残疾为理由限制、剥夺或侵害残疾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国家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以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确保残疾人的财产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