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再度“萌芽”

“信托”一词的出现,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或许能推至相当久远的年代。但作为一种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按一般主流的说法,信托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是出自衡平法院为纠正普通法僵化与缺陷、张扬社会良心和正义的一种制度安排。

20世纪初,信托制度由美国传入中国。1919年,聚兴诚银行分行设立信托部,标志着现代信托制度在中国发展的开端。20世纪前半叶,不少国内著名的信托公司,诸如国安信托公司、中国信托公司、新华信托储蓄银行、通汇信托公司、东方信托公司等,特别是以承办政府机关委托事务为主要任务的“中央信托局”曾先后活跃在中国的土地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信托业在被接管、改组和改造的基础上曾经尝试过“专营”和“兼营”并行的模式,但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渐收缩并继而停办。

1979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后多种经济成分发展和多元投资主体对资金融通的需求,创立一个对外筹资的平台被纳入政府高层的视野。中央领导采纳了荣毅仁先生的建议,于1979年10月4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集团前身),这标志着信托业在中国的重新恢复,从而翻开了现代信托业在中国重新崛起的一页。

但在随后一个时期,央行、各专业银行、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等办起各式各样的信托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信托投资公司,最多时曾达到近一千家。而这些名曰“信托”投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并非信托意义上的受托理财业务,而是以银行业务为主的混合经营业务。

这些信托投资公司多因在经营中转移银行信贷资金、冲击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经营管理混乱,以及少数人员违法犯罪等,成为金融秩序整顿中首当其冲的目标,招致一次又一次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