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本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多年来,环保法修法呼声不断,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400多人次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共78件。2013年10月21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三审稿再次调整了诉讼主体范围,拟扩大至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对勘测设计单位环保违规方面的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一、基本国策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二、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部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三、防污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四、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五、突发环境事件要立即处理

第四十七条(部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本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分总则、清洁生产的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鼓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是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本法;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及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通过。

本法包括总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从根本上、全局上和发展的源头上注重环境影响、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后患而出台的法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找到了一种比较合理的环境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可以形成政府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规划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的新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本法主要包括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