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热力环境污染控制与评价的相关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地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决定工程建设活动能否进行以及如何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环境评价重要性主要体现在:①从国家政策层面对新建的工程项目进行限制,从源头上杜绝新污染的产生,从而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政策;②对拟建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提出防治对策和改进措施,强化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③为开展区域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创造条件;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监测技术和预测技术的发展。

一、相关法律

与热力发电厂环境评价相关的法律主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经修订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律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指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1987年9月5日首次发布,并于1988年6月1日生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广义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防治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水污染防治法指国家为防止陆地水(不包括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律经修订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施行,经过3次修订,目前为2015年4月24日修订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修订后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环境标准

对工程项目如热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依据的是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准体系如图1-6所示,主要由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3方面构成。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在热力发电厂的环境评价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被关注最多。

1.环境质量标准

与热力发电厂环境评价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如下: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该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分别于1996年、2000年和2012年进行了3次修订。

图1-6 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污染物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总悬浮颗粒物(TSP)、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PM2.5)、氮氧化物(NOx)、铅和苯并[a]芘的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新标准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居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一类区使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与老标准相比,新标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增加了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两项污染物控制标准;②严格了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等污染物的限值要求。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了该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颁布,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定该标准。该标准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5类。2015年8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上公示了《地下水水质标准》行业标准报批稿。该标准将指标划分为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结合我国实际,将原标准的39项指标增加至93项,其中有机污染指标增加了47项,所确定的分类限值充分考虑了人体健康基准和风险。该标准是我国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该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该标准1996年3月1日实施,2015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该标准。标准规定了5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该标准替代GB 3096—93,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6)《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该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和监测方法,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与热力发电厂环境评价相关的污染物主要有大气、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噪声等,其中大气污染是目前较为突出的环境问题,备受关注。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主要如下: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该标准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列出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络酸雾、硫酸雾、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和锡及其化合物等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工业窑炉、火电厂、炼焦炉、水泥厂、汽车、摩托车等行业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目前该标准已经作废,被不同的国家标准代替。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行业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排放管理。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执行表1-9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该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该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该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表1-10列出了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该标准1996年10月4日批准,1998年1月1日实施。目前,GB 18466—2005、GB 20426—2006和GB 20425—2006部分代替了GB 8978—1996。

(5)《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该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该标准2001年12月28日批准,2002年7月1日实施。2013年6月8日环保部发文修订。

表1-10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该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2013年6月8日环保部发文修订。

(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2008)。该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对4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的噪声标准值进行规定。该标准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并改名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